索引号 | 370406/2022-06426 | 主题分类 | 电子政务 |
成文日期 | 2021-12-06 | 发布日期 | 2021-12-06 |
发文机关 | 区政府办公室 | 关键词 | 无 |
发文字号 | 山政字〔2021〕20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山亭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山亭区区级政务服务事项
中介服务项目清单的通知
山政字〔2021〕20号
各镇人民政府、山城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各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我区“放管服”改革,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对中介服务的规范管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网上“中介超市”整合运行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85号)和《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枣庄市市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的通知》(枣政字〔2021〕21号)有关要求,编制了《山亭区区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清单》及时梳理政务事项有法定设立依据的中介服务项目,并在区政府网站和服务窗口公开。公开内容包括中介服务项目名称、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设定依据、收费标准及依据、服务时限、工作流程、申报条件等信息。
凡未纳入《清单》的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一律不得作为政务服务的受理条件,各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对于自主类中介服务项目(申请人可以自己承担、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承担的项目)和委托类中介服务项目(由政务服务机构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完成的项目),不纳入《清单》管理,由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通过区政府网站和服务窗口做好公开工作。各部门单位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事项,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不得设定中介服务。依照规定应由各部门单位委托相关机构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政务服务程序,由各部门单位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现有或已取消的政务服务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今后将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和改革要求,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严控新设中介服务项目,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
附件:山亭区区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
山亭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山亭区区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 |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 及依据 |
服务 时限 |
备注 | ||
主项 名称 |
子项 名称 |
事项 类型 | |||||
一、山亭区发展和改革局 | |||||||
1.初步设计概算编制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 |
1.《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第 712 号令)第九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2.《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鲁政字〔2020〕232 号)第十六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当明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编制投资概算,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深度,且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第二十一条:中介服务机构或单位与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投资概算的中介服务机构或单位为同一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中介服务机构或单位不得承担该项目的评估评审工作。中介服务机构或单位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中介服务机构或单位不得承担该项目的评估评审工作。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
2.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1.《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第712号令)第九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2.《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鲁政字〔2020〕232号)第十三条: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要求,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评价的事项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并对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作出说明。第二十一条:中介服务机构或单位与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投资概算的中介服务机构或单位为同一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中介服务机构或单位不得承担该项目的评估评审工作。中介服务机构或单位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中介服务机构或单位不得承担该项目的评估评审工作。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
3.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 |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鲁发改投资〔2014〕471 号)第六条: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或报告应由项目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行业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编制大纲及说明(试行)》进行编制,包括编制依据、风险调查、风险识别、风险估计、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风险等级、风险分析结论等内容。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
4.项目建议书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第712号令)第九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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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山亭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
5.安全评价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第七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安全评价达到安全级标准;第八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第九条:申请《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自主选择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企业的销售条件进行安全评价。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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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山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6.消防设施检测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无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第十三条: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 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11月公安部令第119号)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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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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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无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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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山亭区自然资源局 | |||||||
7.建设用地图;规划设计方案 |
临时建设审批(用地、工程) |
无 |
行政许可 |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一条: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地性质、建设规模等,并附规划条件、用地红线图等材料。规划条件包括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地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等内容。第四十八条:因建设活动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批准手续。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四十九条: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各类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建设单位和个人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据规划设计要求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设计要求中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同时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五十一条:在国有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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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山亭区城乡水务局 | |||||||
8.项目建设对大坝安全影响评价报告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7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2.《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第二十条: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等工程设施,须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报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未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修订)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4.《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9月通过)第三十五条: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水、跨水、排水、临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水工程管道、电缆等,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因建设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占压、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限期内恢复原状;无法恢复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
9.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意见 |
对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意见的审定 |
无 |
行政确认 |
1.《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第十一条: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或者水利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上述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也可以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鉴定承担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对业绩表现差,成果质量不能满足要求的鉴定承担单位应当取消其承担大坝安全评价的资格。2.《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第十二条:大型水闸的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中型水闸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经水利部认定的水利科研院(所),可承担大、中型水闸的安全评价任务。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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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山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
10.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现状调查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草原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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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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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无 |
行政许可 |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鲁发改投资〔2014〕471 号)第六条: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或报告应由项目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行业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编制大纲及说明(试行)》进行编制,包括编制依据、风险调查、风险识别、风险估计、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风险等级、风险分析结论等内容。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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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 |
无 |
行政许可 |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鲁发改投资〔2014〕471 号) 第六条: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或报告应由项目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行业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 稳定风险分析篇章编制大纲及说明(试行)》进行编制,包括编制依据、风险调查、风险识别、风险估计、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风险等级、风险分析结论等内容。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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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水土保持方案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
13.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初步设计阶段。1.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2.初步设计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编制。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4.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承担初步设计的合同责任。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如有重要修改、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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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基建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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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无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8 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政府指导定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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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审查 |
无 |
行政许可 |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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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
燃气供应许可证核发 |
无 |
行政许可 |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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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清算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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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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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1999 年民政部令第 18 号)第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
19.离任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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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清算报告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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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离任审计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条: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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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验资报告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社会团体注册资金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48号)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申请变更登记, 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四)变更办公住所的,提交新办公住所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提交交接双方的协议文件;变更注册资金的,提交验资报告。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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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社会团体成立大会事先备案服务 |
行政许可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一条: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筹备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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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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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技术评价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2.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国省道非公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设置非公路标志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四)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施工方案及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非公路标志技术评价,是指技术评价单位在法律、技术标准、规范等方面对非公路标志设置方案进行符合性审核,查找、分析和预测非公路标志设置后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及其安全运行的影响,提出明确的评价结论及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技术评价单位应当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并对技术评价结论承担相应责任。技术评价单位应为非公路标志规划和设计单位以外具有相应公路专业资质的单位。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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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建设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2.《山东省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实施办法》(鲁交公[2015]3号)第六条: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涉路工程项目设计单位以外具有公路专业设计资质及公路专业工程咨询业务能力的单位开展技术评价,其中重大涉路工程项目,技术评价单位应具备公路专业甲级设计资质及相应的公路专业工程咨询业务能力。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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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无 |
行政许可 |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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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校验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变更项目、设备、核素等 |
行政许可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修正)第二十条:医疗机构的放射医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四)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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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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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检测报告;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校验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校验 |
行政许可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修正)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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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安全评价报告(现状评价、专项评价、竣工验收评价)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5月修正)第九条: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复制件)(三)安全评价报告。第十四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第十六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3.《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鲁安监发〔2013〕94号,2015年修改)第三十八条:安全评价报告纳入经营许可证现场核查的内容。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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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无公害农产品检测 |
无公害畜产品认证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 |
1.《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资格的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进行检测。承担产地环境检测任务的机构,根据检测结果出具产地环境检测报告。第二十五条:承担产品检测任务的机构,根据检测结果出具产品检测报告。2.《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农办质〔2018〕15号)第七条:承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和产品检测工作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熟悉无公害农产品标准规范。第十五条:现场检查合格的,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由申请人委托符合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申请产品和产地环境进行检测;现场检查不合格的,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六条检测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后,须严格按照抽样规范及时安排抽样,并自产地环境采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产品抽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产地环境监测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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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验资报告 |
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基金会设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九条: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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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离任审计 |
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基金会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基金会管10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三十七条:基金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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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清算报告 |
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基金会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十八条: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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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 |
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 |
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年度审验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十一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第二十四条: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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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练车辆年度审验 |
其他行政权力 |
1.《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7号)第四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应当按规定使用标识、号牌和携带车辆营运证,安装和使用培训计时管理系统,在规定的教练场地内培训。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维护、检测、技术管理和审验应当遵守道路运输车辆的有关规定。2.《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第二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状况纳入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内容,查验以下相应证明材料:(一)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二)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第二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制度。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车辆基本情况,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车辆变更等记录。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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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验资报告 |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第十三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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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验资报告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劳务派遣经营设立许可(正常办理) |
行政许可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八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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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审计报告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16年民政部令第59号)第六条: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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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评价 |
非煤矿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1.《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14年8月31日修改,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修正)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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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
非煤矿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1.《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14年8月31日修改,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修正)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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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1.《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14年8月31日修改,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修正)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5年5月修改)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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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安全评价;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
非煤矿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1.《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14年8月31日修改,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修正)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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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无 |
行政许可 |
1.《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14年8月31日修改,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修正)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2015年5月修改)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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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安全评价报告(现状评价、专项评价、竣工验收评价、专项验收评价)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第二次修订)第三十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2.《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11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2015年5月修正)第十三条: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第十八条:企业向发证机关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九)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十)新建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第二十五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一)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三)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进行专项安全验收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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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竣工验收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行政许可 |
1.《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不得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3.《山东省卫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卫发〔2017〕10号)第二条: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具有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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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医疗机构放射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竣工验收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1.《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不得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3.《山东省卫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卫发〔2017〕10号)第二条: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具有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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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检验报告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七条: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三)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四)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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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 |
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和客运标志牌配发、换发、补发 |
客运标志牌配发、换发、补发 |
其他行政权力 |
1.《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进行比对。对达标的新车和在用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实施检测和评定,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评定车辆技术等级,并在报告单上标注。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2.《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交办运[2021]4号)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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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补发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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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补发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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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练车道路运输证配发、换发、补发 |
其他行政权力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学车辆性能完好,满足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更新。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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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 |
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和客运标志牌配发、换发、补发 |
普通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换发、补发 |
其他行政权力 |
1.《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进行比对。对达标的新车和在用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实施检测和评定,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评定车辆技术等级,并在报告单上标注。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2.《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交办运[2021]4号)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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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 |
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和客运标志牌配发、换发、补发 |
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换发、补发 |
其他行政权力 |
1.《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年1月2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进行比对。对达标的新车和在用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实施检测和评定,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评定车辆技术等级,并在报告单上标注。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其委托承担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工作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进行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出具统一式样的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报告。2.《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交办运[2021]4号)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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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 |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1.《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年1月2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进行比对。对达标的新车和在用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实施检测和评定,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评定车辆技术等级,并在报告单上标注。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其委托承担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工作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进行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出具统一式样的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报告。2.《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交办运[2021]4号)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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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含线路经营)许可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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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交线路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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