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06/2022-06389 | 主题分类 | 土地 |
成文日期 | 2017-12-29 | 发布日期 | 2017-12-29 |
发文机关 | 区政府办公室 | 关键词 | 无 |
发文字号 | 山政发〔2017〕18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山亭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山亭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政发〔2017〕18号
各镇人民政府、山城街道办事处,山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各有关企业:
现将《山亭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亭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9日
山亭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6〕37号)和《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枣政发〔2017〕7号)精神,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按照“以人为本、保护优先,统筹兼顾、同步共赢,突出重点、分类施策,政府主导、多元参与”的原则,全面构建科学、务实、有效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努力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实现生态系统良性循环。
(二)工作目标
1、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区土壤污染加重的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区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2、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建立污染地块清单。配合市级部门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区环保局牵头,区财政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农业局、区卫计局等参与,各镇(街)政府(办事处)负责配合。以下均需各镇(街)政府(办事处)负责配合,不再列出)
2、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配合市级部门设置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省控和市控监测点位,基本建成山亭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充分发挥行业监测网作用。(区环保局牵头,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农业局、区卫计局等参与)
3、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配合市级部门利用我区环保、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已有相关数据,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配合市级部门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加强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土壤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与管理、农业生产、保护居民健康中的作用。(区环保局牵头,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规划分局、区农业局、区卫计局、区林业局等参与)
(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1、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按照国家发布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针对监测超标区域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的划定工作,逐步建立分类清单,2020年底前完成。划定结果经区政府审定,按要求将数据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农用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要逐步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区环保局牵头,区国土资源分局、区业局、区林业局等参与)
2、切实加大保护力度。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环境质量不下降。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除法律规定的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镇(街)倾斜,到2020年底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目标。(区国土资源分局牵头,区发改局、区水利渔业局、区农业局、区环保局、区农机局、区供销社等参与)
到2020年,全区实施保护性耕作6万亩以上。(区农机局牵头,区发改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农业局等参与)
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免(少)耕播种、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到2020年,全区推广秸秆精细化还田技术30.4万亩。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区农业局、区农机局牵头,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发改局、区水利和渔业局、区环保局、区供销社等参与)
区政府将对行政区域内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镇(街),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到2020年,我区要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制定土壤环保方案。(区环保局牵头,区发改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农业局等参与)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医药、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等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区环保局牵头,区发改局、区经信息局等参与)
3、着力推进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镇(街)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依据国家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等有关规定,制定实施适合当地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在重点土壤污染区域,全区每年定期组织对蔬菜、水果、食用菌等重要农产品风险监测和重点监控产品监控抽查。同时,逐步扩大开展对食用农产品的重金属协同监测预警。依托全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重点针对农产品产量安全等内容,每年分期分批对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等进行培训。到2020年,完成市级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指标。(区农业局牵头,区国土资源分局等参与)
4、全面落实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镇(街)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研究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到2020年,完成市级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指标。(区农业局牵头,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水利渔业局、区环保局、区林业局等参与)
5、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区农业局、区林业局负责)
(三)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明确管理要求。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按照国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逐步开展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化工、医药、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公园、城市绿地、游乐场所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相关部门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镇(街)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报区政府备案。(区环保局牵头,区国土资源分局、区规划分局、区住建局等参与)
2、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具备土壤污染修复条件的地块,研究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方案,实施修复;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镇(街)政府(办事处)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区国土资源分局牵头,区住建局、区规划分局、区水利渔业局、区环保局等参与)
3、落实监管责任。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区规划分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环保局负责)
4、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严格用地审批。经评估认定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应当明确修复责任主体并编制治理修复方案,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治理达标前不得转为城乡住宅、公共设施用地和农用地。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以及治理修复后的环境监测等环节的文件资料及论证评审资料,应当报环保部门备案。(区国土资源分局牵头,区规划分局、区住建局、区环保局等参与)
(四)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镇(街)政府(办事处)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各镇(街)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查处和严厉打击向滩涂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区环保局牵头,区发改局、区公安分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水利渔业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等参与)
2、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皮革制品、煤炭、电镀、聚氯乙烯、化工、医药、铅蓄电池制造、矿山开采、危险废物处置、加油站等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须在环境影响评价时,同步监测特征污染物的土壤环境本底值,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土壤污染防治设施的,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保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企业对现有土壤污染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不得建设除节能减排、污染治理和清洁生产以外的其他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自2018年起,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和山亭经济开发区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区环保局牵头,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国土资源分局等参与)
3、强化空间布局管控。以生态保护红线为基准,优化和构建科学合理的城市化格局、农业发展格局和生态安全格局。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环境风险较大的企业或新建项目,必须迁入或纳入依法设立、环保基础设施完善并经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产业园区。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按照山亭区畜禽养殖规划布局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区发改局、区环保局牵头,区经信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规划分局、区住建局、区水利渔业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畜牧兽医局等参与)
(五)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
1、严控工矿污染。加强日常环境监管。区环保局要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环保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全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有关部门制订本辖区污染企业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规划或方案的,应当及时向环保、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提供拟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名单。化工、医药、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前,应认真排查拆除过程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源和风险因素,有针对性地制定包含遗留物料、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在内的专项环境应急预案,报环保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备案;规范各类设施拆除流程,按照有关规定对残留污染物实施安全处置。拆除活动残留污染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环保部门应当督促企业公开拆除过程中的污染防治信息。(区环保局牵头,区经信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规划分局、区住建局等参与)
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区域,可对相关工矿企业提出更加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鼓励企业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行深度处理。矿山企业在矿山开采、选矿、运输等活动中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废气、废水、尾矿、矸石等污染土壤环境;矿业废物贮存设施和矿场停止使用后,采矿企业应当采取防渗漏、封场、闭库、生态修复等措施,防止污染土壤环境。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开展尾矿库专项治理,督促尾矿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大尾矿库治理力度,落实尾矿库闭库责任,做好闭库尾矿库土地复垦工作,2018年底前完成。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区环保局牵头,区经信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安监局、区煤炭局等参与)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推行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到2020年,完成市下达的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量减排指标。(区保局牵头,区发改局、区经信局等参与)
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整治尾矿、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将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分解落实到各镇(街),并纳入各级政府节能考核指标。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规范再生资源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到2020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8%以上,农村地区工业危险废物无害化利用处理率达到95%。(区环保局、区经信局牵头,区发改局、区国土资源分局等参与)
2、控制农业污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稳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项目的实施,建立减肥增效集成示范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强化高毒、高残农药源头监管,全面建立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大力推广生物农药,逐步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积极推广绿色防控技术,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较2014年减少10%,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积极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到2020年在全区实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实施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工程,积极开展国家有机食品基地建设,推进农业转型升级。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区农业局牵头,区发改局、区环保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供销社、区国税局等参与)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示范推广光热降解、全生物降解地膜和0.008—0.01mm以上标准地膜,推进废旧地膜回收利用。依法查处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自2017年起开展废弃农膜回收试点工作,到2020年力争实现全区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区农业局牵头,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市监局、区供销社等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正常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开展农牧结合、沼气发酵。以提高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资源化利用率。到2020年,积极推进适养区规模化养殖场粪污设施配建率达到100%,全区规模养殖场畜禽粪便和污水处理利用率分别达到90%和60%以上。(区畜牧兽医局牵头,区发改局、区环保局等参与)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区水利渔业局牵头,区农业局等参与)
3、减少生活污染。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完善垃圾处理设施防渗措施,定期对垃圾处理场所开展无害化评估,加强对非正规垃圾处理场所的综合整治。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到2020年,按照上级要求完成行政村整治任务,全区村庄污水处理率达到35%,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9%以上。(区住建局、区环保局牵头,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水利渔业局等参与)
(六)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镇(街)政府(办事处)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区环保局牵头,区国土资源分局、区规划分局、区住建局等参与)
2、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山亭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2018年6月底前完成。(区环保局牵头,区国土资源分局、区规划分局、区农业局等参与)
3、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探索适合本地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影响人民居住环境安全、饮用水安全等污染隐患突出的和拟开发建设用作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污染地块的治理与修复。根据耕地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到2020年,完成市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指标。(区国土资源分局牵头,区规划分局、区住建分局、区农业局、区环保局等参与)
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区环保局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修复工程进行环境监理,并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区环保局要对各项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及建设用地的,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开后,报区环保局、区规划分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备案;涉及农产品产地的,报区农业局、区环保局备案;涉及林地的,报区林业局、区环保局备案。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对造成土壤严重污染的要依法进行追责。(区环保局牵头,区国土资源分局、区规划分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局等参与)
4、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各镇(街)要定期向区环保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区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镇(街)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区环保局牵头,区国土资源分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局等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主导,完善政策机制
1、强化政府主导。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协调推进跨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区环保局牵头,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局等参与)
各镇(街)要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发展。(区财政局牵头,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局、区环保局、区供销社、区国税局、区地税分局等参与)
加大财政投入。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上级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镇(街)。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区财政局牵头,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水利渔业局、区农业局、区环保局等参与)
2、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积极开展绿色信贷业务,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投放。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股票,探索通过发行债券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建立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区发改局牵头,区环保局、区财政局等参与)
(二)完善规章制度,健全标准体系。在对全区土壤污染状况、污染因素、存在问题、治理措施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上级法律法规执行,推动环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农药管理等相关规章制度完善工作,依法规范、促进、引导、保障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区环保局牵头,区经信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法制办等参与)
(三)强化监管执法,推动公益诉讼
1、全面强化监管执法。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铜、锌、镍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化工、医药、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等行业,以及重点镇(街)、中心城区建成区等区域。(区环保局牵头,区经信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局等参与)
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工矿企业在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过程中向土壤环境非法转移污染物的行为。依法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区有关执法机构,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现场执法装备,积极参与上级相关部门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区环保局牵头,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安监局等参与)
2、积极推动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推动做好对环保公益组织的规范和培育工作,进一步畅通公益组织诉讼渠道,排除诉讼障碍。检察机关可以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法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监督指导协调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建立行政手段与检察手段有效对接机制,共同解决土壤污染防治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区人民检察院牵头,区人民法院、区国土资源分局、区住建局、区水利渔业局、区农业局、区环保局、区林业局等参与)
(四)加强社会监管,开展宣传教育
1、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发布全区土壤环境状况。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区环保局牵头,区国土资源分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局等参与)
引导公众参与。深入开展“污染随手拍”“环保开放日”等宣教活动,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土壤环保的监督管理。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45”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偷排废水、废气、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依托“互联网+”创新环保公众参与模式,完善环保微博工作体系,健全公众投诉、信访、舆情和环保执法联动机制。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保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区环保局牵头,区国土资源分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局等参与)
2、开展宣传教育。制定土壤环保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加大土壤资源、土壤环保等方面科普资源的开发建设,在主要新闻节目中加强土壤环境方面的报道,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设土壤环境专门课程,在报刊、网站等刊发相关评论文章引领社会舆论。把粮食质量安全与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有机结合,利用好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重要节点,开展大范围的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把土壤环保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区环保局牵头,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局、区文广新局、区粮食局等参与)
(五)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1、明确政府主体责任。各镇(街)是实施本方案的主体,要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明确部门任务分工,实行定期调度督促。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区环保局牵头,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局等参与)
2、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全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环保部门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土地复垦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污水处理及污泥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林业部门负责林地管理、湿地保护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水利渔业、卫生计生、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区环保局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报区政府。(区环保局牵头,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住建局、区水利渔业局、区农业局、区卫计局、区林业局、区安监局、区城市管理局等参与)
3、落实企业责任。有关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本方案,制定防范土壤污染的技术措施,编制应急预案并认真演练。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区环保局牵头,区经信局、区国资局等参与)
4、严格评估考核。实行目标责任制。区政府将与各镇(街)政府(办事处)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镇(街)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区环保局牵头,区委组织部、区审计局等参与)
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区财政局牵头,区环保局参与)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镇(街),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区域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镇(街)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要约谈有关镇(街)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区环保局牵头,区委组织部、区监察局等参与)
土壤是保障食品安全和构筑健康人居环境的基础,也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我区土壤污染防治任务艰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清形势,坚定信心,狠抓落实,切实加强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如期实现我区土壤污染防治目标,确保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改善、各类自然生态系统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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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政发〔2017〕18号山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亭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doc文件PDF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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