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06/2022-13432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成文日期 | 2017-02-13 | 发布日期 | 2017-02-13 |
发文机关 | 区政府办公室 | 关键词 | 无 |
发文字号 | 山政发〔2017〕1号 | 有效性 | 失效 |
山亭区人民政府
关于下达2017年度全区安全生产控制目标的通知
山政发〔2017〕1号
各镇人民政府、山城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
为切实做好全年安全生产工作,区政府确定2017年度全区安全生产控制目标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十二五”期间平均数以内;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控制在“十二五”期间平均数以内;杜绝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以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持续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大力夯实基层基础,切实增强安全防范治理能力,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确保不突破区政府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控制目标。
年终,区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各镇街、山亭经济开发区及区直有关部门单位、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对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未突破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合格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一、发生死亡1人以上(含1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事业单位、相关行业企业主管部门、镇街;
二、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或未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上报事故的镇街、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事业单位;
三、在高危项目审批中,未把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造成重大安全风险的;
四、年度内两次受到区安委会通报批评或下达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后,逾期未整改的镇街、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事业单位;
五、镇街、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在所辖区域行业领域内,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企事业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没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依法查处的;
六、镇街、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山亭区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3日
文件文字版:
山政发〔2017〕1号山亭区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7年度全区安全生产控制目标的通知.doc文件PDF版:
山政发〔2017〕1号山亭区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7年度全区安全生产控制目标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