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06/2022-13442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成文日期 | 2017-10-31 | 发布日期 | 2017-10-31 |
发文机关 | 区政府办公室 | 关键词 | 无 |
发文字号 | 山政发〔2017〕13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山亭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山亭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政发〔2017〕13号
各镇人民政府、山城街道办事处,山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企业:
现将《山亭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亭区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31日
山亭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城乡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枣庄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第三条 餐厨废弃物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在城区和有条件的镇(街)、农村社区,实行分类投放、专业收集运输、统一处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区住建部门是全区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通用的信息平台,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镇(街)环境卫生主管单位具体负责辖区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镇(街)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发改部门应当加强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积极扶持相关企业发展。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城市公用事业管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运行与建设的资金的监督管理。
物价部门应当合理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及其相关的排污费收费政策,并做好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价格监测和成本监审工作。
畜牧部门应当加强对饲料生产企业油脂原料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喂养家畜的行为。
商务部门应当加强餐饮业行业管理,督促餐饮服务企业将餐厨废弃物交给取得收集运输和处置许可的企业收集运输和处置;引导餐饮服务企业诚信经营,并将餐厨废弃物的处理情况与企业的等级评定挂钩。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严厉打击利用餐厨废弃物加工油脂等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的犯罪行为。
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贮存、处置利用相关活动中的排污行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卫计部门应当加强食用油安全的风险监测,完善相关检测方法。
食药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加强对餐饮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流通环节经营食用油的监督,监督餐饮服务企业建立并执行食用油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依法查处非法购买、使用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的食品油的行为,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使用利用餐厨废弃物加工的油脂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用油的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配合发布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制定和监督管理的标准。
第六条 区、镇(街)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区、镇(街)应当将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对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提供资金保障。
区、镇(街)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市场、特别是食用油监督管理制度和体系,防止以餐厨废弃物作为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
镇(街)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开展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工作,应予支持配合。
居民委员会对本区域内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的行为,应予劝阻,并及时向环境卫生等部门报告。
第七条 区、镇(街)及环境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法规及相关知识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文明消费,发挥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作用。
鼓励通过节约用餐、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等方式,减少产生餐厨废弃物。
鼓励和支持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跹等先进技术、工艺、设备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第八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制定相关标准,规范餐饮企业餐厨废弃物管理。
应当将餐厨废弃物管理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条件。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并组织实施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包含餐厨废弃物治理的内容,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的布局、建设用地、规模。
依据环境卫生专项规划预留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时限,组织建设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体系和处置设施。
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体系和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十一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特许经营等方式,从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中确定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并与其签订经营协议,明确经营范围、服务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
未签订经营协议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签订经营协议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第十二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建立餐厨废弃物计量、监测和驻厂监督员制度,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和定期考核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制度,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收集运输、处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十四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组织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的正常收集运输、处置。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和污染防范应急方案,并报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名单及其经营范围、服务标准。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接受并及时处理对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对举报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执行申报制度。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向当地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餐厨废弃物产生情况,取得餐厨废弃物申报证明。申报证明应当悬挂在主要经营(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
新设立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自餐厨废弃物首次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向相当地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餐厨废弃物产生情况。
办理餐厨废弃物产生情况申报时,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提交其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的协议复印件。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或者餐厨废弃物产生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单独存放,将餐厨弃物放入专用收集容器,防止玻璃、废纸、塑料及其他混入餐厨废弃物;
(二)按照规定建设隔油池或者安装油水分离器等设施;
(三)执行餐厨废弃物产生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
(四)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数量和去向;
(五)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与其他垃圾混倒或者排入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公共场所等处;
(六)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擅自出售、倒运。
第十八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缴纳餐厨废弃物处理费。
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成本、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及社会承受能力,制定和调整餐厨废弃物处理费的收费标准。
按照规定缴纳的餐厨废弃物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单独收集的废弃食用油脂,由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按照废弃油脂品质和实际价值有偿收购。
第十九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通过招标、特许经营确定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依法签订收集运输协议,约定餐厨废弃物的数量、收集时间、收集地点等内容。
具备条件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可以根据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安装分散式餐厨废弃物处理设备,对餐厨废弃物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分离出的废弃食用油脂应当交由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集运输。
第二十条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条件,并经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许可证书。
第二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和收集运输协议,在约定的时间内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保证餐厨废弃物日产日清;
(二)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后,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周边环境的卫生整洁;
(三)将餐厨废弃物运输到指定的处置场所;
(四)使用喷涂企业名称和监督电话的密闭式专用车辆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
(五)执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
(六)不得任意倾倒、抛撒、丢弃、排放或者堆放餐厨废弃物;
(七)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或者将其他废弃物混入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
(八)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由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
第二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应当为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无偿提供标识统一、数量充足的专用收集容器。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负责收集容器的管理,保持收集容器的完好和整洁。
第二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
(二)按照经营协议及相关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
(四)处置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定;
(五)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环境保护、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六)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餐厨废弃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七)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八)执行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
(九)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餐厨废弃物处置最终产品的台账。
第二十四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续的,应当重新签订经营协议。
第二十五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应当保持餐厨处理设施的持续稳定运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六个月向区、镇(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区、镇(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物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二)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置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三)利用废弃食用油脂生产食用油;
(四)其他利用餐厨废弃物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耒按规定缴纳餐厨废弃物处理费的,按照违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签订经营协议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二)未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签订收集运输协议;
(三)未将餐厨废弃物放入专用收集容器;
(四)未按照要求建设隔油池或者安装油水分离器等设施;
(五)未执行餐厨废弃物产生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
(六)未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数量和去向;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耒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和收集运输协议,在约定的时间内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
(二)未将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到指定的处置场所;
(三)未使用喷涂企业名称和监督电话的密闭式专用车辆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
(四)未执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
(五)未按照废弃食用油脂品质和实际价值收购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单独收集的废弃食用油脂。
第三十二条 违法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经营协议及相关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
(二)未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
(三)未执行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
(四)未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餐厨废弃物处置最终产品的台账。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三)擅自将餐厨废弃物处理费挪作他用;
(四)未及时处理对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五)发现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行为未依法查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31日。
文件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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