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06/2022-06390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成文日期 | 2018-01-31 | 发布日期 | 2018-01-31 |
发文机关 | 区政府办公室 | 关键词 | 无 |
发文字号 | 山政发〔2018〕1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山亭区人民政府
关于下达2018年度全区安全生产控制目标的通知
山政发〔2018〕1号
各镇人民政府、山城街道办事处,山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企业:
为切实做好全年安全生产工作,区政府确定2018年度全区安全生产控制目标为:杜绝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十二五”期间平均数以内;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控制在“十二五”期间平均数以内。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以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深入开展“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年”活动,大力夯实基层基础,切实增强安全防范治理能力,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确保不突破区政府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控制目标。
年终,区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各镇(街)、开发区及区直有关部门单位、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履行安全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对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未突破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合格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一、发生死亡1人以上(含1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事业单位;
二、工矿商贸等领域发生死亡1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相关行业企业主管部门、镇(街)、开发区;
三、发生一次死亡2人或累计死亡2人以上(含2人)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的镇(街);
四、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或未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上报的镇(街)、开发区、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事业单位;
五、年度内两次受到区安委会通报批评或下达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后,逾期未整改的企事业单位;
六、镇(街)、开发区、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在所辖区域、行业领域内,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企事业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没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依法查处的;
七、镇(街)、开发区、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山亭区人民政府
2018年1月31日
(此件为公开发布)
文件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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