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06/2022-06391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成文日期 | 2018-05-31 | 发布日期 | 2018-05-31 |
发文机关 | 区政府办公室 | 关键词 | 无 |
发文字号 | 山政发〔2018〕5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山亭区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区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的通知
山政发〔2018〕5号
各镇人民政府、山城街道办事处,山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我区“放管服”改革工作,根据省、市工作部署,在区直各部门(单位)清理规范涉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的基础上,区职能办牵头汇总编制了《区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并已经合法性审查和政策性审查,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区直部门(单位)保留区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共55项(仅包括规定类)。本通知下发后,区职能办负责将《清单》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区政管办负责将《清单》通过政务服务网和政务服务中心向社会公开;区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清单》及时调整本部门(单位)有关项目,并在本部门(单位)门户网站和窗口公开。公开内容包括中介服务项目名称、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设定依据、收费依据及标准、服务时限等。原《山亭区区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不再保留。
凡未纳入《清单》的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一律不得作为政务服务的受理条件,各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根据省最新指导意见,对于自主类中介服务项目(申请人可以自己承担、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承担的项目)和委托类中介服务项目(由政务服务机构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完成的项目),不纳入《清单》管理,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通过本部门网站和服务窗口做好公布公开工作。各部门(单位)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不得设定中介服务。依照规定应由各部门(单位)委托相关机构为其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政务服务程序,由各部门(单位)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现有或已取消的政务服务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今后将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和改革要求,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严控新设中介服务项目,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
附件:山亭区区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
山亭区人民政府
2018年5月31日
文件文字版:
山政发〔2018〕5号山亭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的通知.docx文件PDF版:
山政发〔2018〕5号山亭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