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06/2022-13448 | 主题分类 | 电子政务 |
成文日期 | 2019-06-28 | 发布日期 | 2019-06-28 |
发文机关 | 区政府办公室 | 关键词 | 无 |
发文字号 | 山政发〔2019〕3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山亭区人民政府
关于2019年第一批调整区级行政许可等事项的
通 知
山政发〔2019〕3号
各镇人民政府、山城街道办事处,山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放管服”改革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一批省级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18〕35号)、《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第一批调整市级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枣政发〔2019〕2号)要求及有关部门(单位)因法律法规调整申请情况,区政府决定2019年第一批调整区级行政许可等事项68项,其中承接22项、取消18项、增加2项、优化4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2项;明确由属地实施的20项。
区直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承接落实工作,将市级下放事项纳入行政权力清单或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并按照要求编制公开有关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对下放管理层级的事项,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采取专项评估、满意度调查等多种方式,对实施权力事项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审批和执法不合理、不规范等问题;对取消的事项制定后续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加强监管;要根据法律法规调整和“放管服”改革要求,动态调整事项清单,确保清单准确性、权威性,应划转至行政审批服务局集中实施的,要及时做好对接落实。
区委编办要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牵头完成区级行政权力清单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牵头将新增行政许可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办理;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将衔接落实情况接到通知后15日内报送区政府办。适时将适宜在镇(街道)办理的行政许可等事项依法进一步下放。
附件:1.2019年第一批调整区级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
2.2019年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调整目录
3.2019年第一批明确属地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表
山亭区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2019年第一批调整区级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
(共46项,其中承接22项、取消18项、增加2项、优化4项)
一、承接行政许可等事项22项
序号 |
实施机关 |
权力类别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区处理意见 |
市级处理结果 |
备注 |
1 |
区教体局 |
行政确认 |
对自考合格课程跨省转移的确认 |
承接 |
下放至区(市)实施 |
||
2 |
区行政审批 服务局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冠“山东省”或“山东”的普通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法人登记 |
承接冠“山东省”或“山东”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法人登记部分 |
承接,其中冠“山东省”或“山东”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法人登记部分继续下放至区(市)实施 |
|
3 |
区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处罚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处罚 |
承接 |
由市、区(市)共同实施 |
|
4 |
区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
承接 |
由市、区(市)共同实施 |
||
5 |
区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
承接 |
由市、区(市)共同实施 |
||
6 |
区市场监管局 |
行政强制 |
封存或者扣押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 |
承接 |
下放至区(市)实施 |
||
7 |
区市场监管局 |
行政许可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承接 |
承接 |
省级委托市、区(市)实施事项,具体实施层级以省市场监管局签订的委托协议为准 | |
8 |
区市场监管局 |
行政许可 |
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 |
承接 |
承接 | ||
9 |
区市场监管局 |
行政许可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
承接 |
承接 | ||
10 |
区市场监管局 |
行政许可 |
计量授权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 |
承接 |
承接 | |
11 |
专项计量授权 |
承接 |
承接 | ||||
12 |
区公安分局 |
行政许可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承接 |
下放至区(市)实施 |
||
13 |
区行政审批 服务局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承接 |
下放至区(市)实施 |
下放内容为子项 |
14 |
区交通运输局 |
行政奖励 |
对公路保护举报属实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承接 |
下放至区(市)实施 |
||
15 |
区交通运输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县道、大型以上桥梁和所有隧道建设项目及县道养护大修工程设计审查) |
承接 |
下放至区(市)实施 |
||
16 |
区市场监管局 |
行政许可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含食品相关产品,省级发证) |
承接 |
省级直接委托区(市)实施 |
||
17 |
区市场监管局 |
行政许可 |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
承接 |
省级直接委托区(市)实施 |
||
18 |
区市场监管局 |
行政许可 |
充装许可 |
气瓶充装许可 |
承接 |
省级直接委托区(市)实施 |
|
19 |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 |
承接 |
省级直接委托区(市)实施 | ||||
20 |
区市场监管局 |
行政许可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
计量认证 |
承接 |
省级直接委托区(市)实施 |
|
21 |
审查验收 |
承接 |
省级直接委托区(市)实施 | ||||
22 |
依法授权 |
承接 |
省级直接委托区(市)实施 |
二、取消行政许可等事项18项
序号 |
实施机关 |
权力类别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区处理意见 |
市级处 理结果 |
备注 |
1 |
区环保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机动车异地转入环保审核 |
取消 |
取消 |
||
2 |
区住建局 |
公共服务 |
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收缴 |
取消 |
取消 |
||
3 |
区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处罚 |
取消 |
取消 |
||
4 |
区市场监管局 |
行政许可 |
企业集团登记 |
取消 |
取消 |
||
5 |
区行政审批 服务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受理企业备案 |
企业集团章程修改备案 |
取消 |
取消 |
属于“公司有关事项的备案事项”部分内容 |
6 |
设立分公司备案 | ||||||
7 |
区市场监管局 |
证明事项 |
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
取消 |
取消 |
由企业自主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免费发布公告 | |
区审批服务局 | |||||||
8 |
区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
取消 |
取消 |
||
9 |
区农业农村局 |
行政许可 |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
取消 |
取消 |
||
10 |
区市场监管局 (原区盐务分局) |
行政许可 |
食盐零售许可证核发 |
取消 |
|||
11 |
区行政审批 服务局 (原区林业局) |
行政许可 |
运输、邮寄、携带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或省境审批 |
取消 |
|||
12 |
区行政审批 服务局 (原区林业局) |
行政许可 |
省内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审批 |
取消 |
|||
13 |
区行政审批 服务局 (原区林业局) |
行政许可 |
跨省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审批 |
取消 |
|||
14 |
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
行政监督 |
酒类流通监督管理 |
取消 |
|||
15 |
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
行政监督 |
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变更审批 |
取消 |
|||
16 |
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
行政监督 |
加工贸易业务进出口和内销审批 |
取消 |
|||
17 |
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
行政确认 |
加工贸易经营单位资格审核 |
取消 |
|||
18 |
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设立旧机动车评估机构的初审 |
取消 |
三、增加行政权力事项2项
序号 |
实施机关 |
权力类别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区处理意见 |
备注 |
1 |
区发改局 (原区物价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备案 |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
增加 |
|
2 |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调整备案 |
四、优化行政许可等事项4项
序号 |
实施机关 |
权力类别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区处理意见 |
市级处理结果 |
备注 |
1 |
区公安分局 |
行政监督 |
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
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 |
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 |
||
2 |
区行政审批 服务局 |
行政许可 |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
包含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内容 |
包含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内容 |
||
3 |
区自然资源局 (原区林业局) |
行政许可 |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
整合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4 |
区自然资源局 (原区林业局) |
行政许可 |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
附件2
2019年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调整目录
序号 |
行政审批事项 |
子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收费项目 |
中介服务收费项目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
1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区城乡水务局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
1.《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正) 2.《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5月通过) |
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
2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审批 |
区环保局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2016年7月2日修改)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
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 ||||||||
附件3 2019年第一批明确属地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表 |
|||||||||||||||
序号 |
实施机关 |
事项类别 |
主项名称 |
区处理意见 |
市级处理结果 |
||||||||||
1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或者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
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 |
由区(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
||||||||||
2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降压或者停气时未提前公告或者及时通知用户的处罚 |
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 |
由区(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
||||||||||
3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经营者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 |
对燃气经营者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处罚由区综合执法局实施;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实施。 |
由区(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
||||||||||
4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用户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安装、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钢瓶,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加热、摔、砸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倾倒燃气钢瓶残液,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的处罚 |
对燃气用户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的处罚由区综合执法局实施;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安装、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钢瓶,加热、摔、砸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倾倒燃气钢瓶残液,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的处罚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实施。 |
由区(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
||||||||||
5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擅自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
对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擅自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处罚由区综合执法局实施;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实施。 |
|||||||||||
6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未通过气源适配性检测的燃气器具的处罚 |
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 |
由区(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
||||||||||
7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或者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 |
由区(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
||||||||||
8 |
省商务厅 |
行政处罚 |
对家电维修经营者违规行为的处罚 |
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 |
由区(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实施 |
||||||||||
9 |
省商务厅 |
行政处罚 |
家庭服务机构违规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行为的处罚 |
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 |
由区(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实施 |
||||||||||
10 |
省商务厅 |
行政处罚 |
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不妥善处理投诉行为的处罚 |
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 |
由区(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实施 |
||||||||||
11 |
省商务厅 |
行政处罚 |
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处罚 |
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 |
由区(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实施 |
||||||||||
12 |
省商务厅 |
行政处罚 |
家庭服务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处罚 |
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 |
由区(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实施 |
||||||||||
13 |
省商务厅 |
行政处罚 |
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行为的处罚 |
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 |
由区(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实施 |
||||||||||
14 |
省商务厅 |
行政处罚 |
对餐饮经营者违规行为的处罚 |
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 |
由区(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实施 |
||||||||||
15 |
省商务厅 |
行政处罚 |
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登记建档义务的处罚 |
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 |
由区(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实施 |
||||||||||
16 |
省商务厅 |
行政处罚 |
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信息、标识、说明等义务的处罚 |
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 |
由区(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实施 |
||||||||||
17 |
省商务厅 |
行政处罚 |
经营者收购、销售禁止收购、销售的旧电子电器产品行为的处罚 |
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 |
由区(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实施 |
||||||||||
18 |
省商务厅 |
行政处罚 |
洗染业经营者违规行为的处罚 |
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 |
由区(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实施 |
||||||||||
19 |
省商务厅 |
行政处罚 |
零售商违规促销行为的处罚 |
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 |
由区(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实施 |
||||||||||
20 |
省商务厅 |
行政处罚 |
零售商供应商违反公平交易行为的处罚 |
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 |
由区(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实施 |
|
文件文字版:
山政发〔2019〕3号山亭区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第一批调整区级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doc文件PDF版:
山政发〔2019〕3号山亭区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第一批调整区级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