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06/2022-06495 | 主题分类 | 水利 |
成文日期 | 2017-03-06 | 发布日期 | 2017-03-06 |
发文机关 | 区政府办公室 | 关键词 | 无 |
发文字号 | 山政办发〔2017〕17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山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山亭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山政办发〔2017〕17号
各镇人民政府、山城街道办事处,山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各企业:
《山亭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6日
山亭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目 录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和依据4
(二)工作原则4
(三)适用范围4
(四)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分级4
(五)其他情况6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应急组织体系7
(二)区应急指挥部的构成与职责7
(三)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组成及职责11
(四)各镇街、山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急指挥部13
三、监测与预警
(一)监测13
(二)预警14
四、报告制度
(一)报告范围15
(二)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15
(三)报告时限15
(四)报告种类16
五、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响应、处置和终止
(一)分级响应17
(二)应急处置19
(三)响应终止21
六、后期处理
(一)善后处理21
(二)责任追究21
(三)总结报告22
七、信息公开
(一)信息公开的内容22
(二)信息公开的形式22
(三)信息公开的组织22
八、附则
(一)预案的制定与修订22
(二)预案实施23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和依据。为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环境污染,做到快速响应、妥善处置,最大限度降低危害和损失程度,保护公众人身和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山亭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必须遵循常备不懈、积极兼容,就近处置、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密切协同,科学办事、技术应急的原则。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及以上等级的在山亭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人为或不可抗拒自然因素造成的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包括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有毒化学品和电磁辐射、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以及核、生物化学等方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同时适用山亭区界外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影响我区的情况。
(四)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分级。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Ⅰ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Ⅱ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7)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8)跨省界突发环境事件。
Ⅲ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7)跨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Ⅳ级: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五)其他情况。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件发生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当地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二、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一)区应急组织体系。领导机构为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区应急指挥部的构成与职责。
1.区应急指挥部的构成
总 指 挥:区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区环保局局长
成 员:区政府应急办、发改局、经信局、公安分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分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水利和渔业局、林业局、卫计局、环保局、安监局、气象局、城市管理局、公路局、公安消防大队、山亭广播影视台、供电部等部门、单位和各镇街、山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
2.区应急指挥部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4)审议批准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等。
3.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政府应急办:传达区政府的有关指示,报告应急处理情况,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环保局:负责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拟订应急处置预案,具体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处置预案的措施建议,并根据各职能部门提出的评估意见进行应急处置。
区发改局:负责配合做好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供应保障工作。
区经信局:负责保障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现场及相关区域的通信安全,协调处理网络媒体舆论事件。
区公安分局:负责协助环保部门查明污染来源,做好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负责事故现场保护、秩序维护,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组织疏散群众,保持社会稳定。
区监察局:负责对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中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对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进行调查处理。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系统建设所需资金,做好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的拨付和监管工作。
区住建局、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中城市被损毁的给排水、供热、供气等公共设施的抢排险,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保障事故抢险所需城市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和支援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抢险救援人员、灾民、救灾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
区水利和渔业局:负责污染水域、渔业水质的水质监测和调控的配合工作,提供事故地点涉及水域的相关资料,组织开展事故地点周围渔场的生物资源损害调查和观测,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做出预测,提出减少污染的措施和建议,对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害进行评估;提供事故地点涉及水域的相关资料,组织协调相关水域的水资源调度,对需采取的水利工程措施提供技术指导,消除水域污染。
区农业局:负责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可能造成的土壤、农作物等危害做出预测,提出减少污染危害的措施和建议,对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害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区林业局:负责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可能造成的林业及生物多样性危害做出预测,提出减少污染危害的措施和建议,对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害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
区卫计局:配合环保部门制定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处置预案,检查、督促医疗卫生单位落实预案,组织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医疗救护工作。
区民政局:储备、管理和调配救济物资,负责受害群众的生活救济。
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矿山生态环境及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做好矿山生态环境及地质环境破坏事件的处理。
区安监局:参与、协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重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区环保局拟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重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应急行动方案。一旦发生事故,立即启动危险化学品数据库,为合理处置化学品提供咨询服务。
区公路局:负责辖区内国道、省道和高速公路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现场灭火、设备容器冷却、喷水隔爆、抢救伤员及事故后对污染陆域的清洗工作,切实注意防止二次污染。配合相关单位,组织专用车辆以及特殊车辆,进行污染物的疏转和已受污染物的处理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气象条件分析,并提供相关天气预报服务。
山亭广播影视台:负责利用本单位平台发布区应急指挥部及各职能部门提供的应急处置相关信息。
山亭供电部:负责电力受损公用设施的修复,做好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现场及相关区域的电力供应保障工作。
各镇街、山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本区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负责组织、协调、处置本辖区内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有关工作,全力配合区应急指挥部处置本辖区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各成员单位职责中未列事宜,由区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安排;非成员单位根据区应急指挥部安排,组织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三)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组成及职责。
1.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组成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环保局局长兼任,第一副主任由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担任,副主任由指挥部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一旦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2.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区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各镇街、各部门、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污染事故,防止污染蔓延扩大;
(3)向区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区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4)经区应急指挥部同意,接受媒体采访,发布有关信息;
(5)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办公室下设机构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设应急监测分队、应急监察分队、应急疏散分队、专家咨询组和协调保障组五个机构。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各机构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置情况报告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应急监测分队
由区环境监测站编成,分队长由区环保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为区环境监测站有关人员。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定性和定量监测,鉴别污染物的种类、性质及危害程度,提供预警等级建议和环境污染监测数据,及时报告污染情况的动态发展,预测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范围和发展趋势,提供决策依据。
(2)应急监察分队
由区环境监察支队编成,分队长由区环保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为区环境监察支队有关人员。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取证,上报突发环境事件现场信息、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协助有关单位搞好人员撤离、隔离和警戒,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和依法处理。
由公安部门人员编成,分队长由区公安分局指定,区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应急疏散分队是否出动。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人员疏散工作。
(4)专家咨询组
区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聘请环境保护、农业、水利、渔业、林业、气象等有关方面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指导。组长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定。
(5)后勤保障组
由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编成,负责组织现场处置所需物资的供应和设备的供给、调配、运输,确保事故应急运转和现场处置的后勤保障。组长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定。
三、监测与预警
(一)监测。
1.建立监测系统
全区建立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监测、报告网络体系,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区环保局负责开展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日常监测工作,负责对日常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判断,及时传递、定期发布环保综合信息。
2.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有责任向区环保局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举报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和隐患,有权举报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监管职责的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通报相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二)预警。
1.建立预警系统
建立统一、科学的环境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体系,对环境污染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环境安全信息数据库,按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事故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
2.应急准备和预防
区环保局对有关部门和镇街、山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上报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信息进行分析。对特别严重的可请示区政府同意后,发布预警信息,并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要及时上报区政府,建议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区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对可能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险情,区环保局应及时报告区政府,通报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镇街、山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四、报告制度
(一)报告范围。
1.对生态环境或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2.对生态环境或公众健康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风险信息。
(二)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单位、发现单位、知情单位等。
2.责任报告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单位、发现单位、知情单位等主要负责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三)报告时限。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单位或现场第一发现者在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立即向区环保局报告。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地环保局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或者较大(Ⅲ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事件发生地环保部门应当在四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保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区环保局应当在两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同时上报环保厅。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四)报告种类。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1.初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2.续报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展等。
3.处理结果报告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4.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可能波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区环保局应当在向市、省环保部门报告的同时,及时通报可能波及的其他行政区域的环保部门。
五、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响应、处置和终止
按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事故发生,即自动生成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部视污染事故等级启动应急预案,按规定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当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事故危害特别严重,情况复杂难以控制,并有蔓延扩大趋势时,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上报区应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应急响应级别。
(一)分级响应。
1.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响应(Ⅰ级)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确认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规定时间内同时上报市、省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也可直接向国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根据国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安排组织实施处置工作。
2.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响应(Ⅱ级)
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确认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并根据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安排组织实施处置工作。
3.较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响应(Ⅲ级)
(1)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响应
接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后,应当立即派出先遣组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负责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处置进展等情况,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相应机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市环保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请求协助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困难。
(2)区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
组织指挥各成员单位迅速到位,进行深入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启动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各镇街、山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急响应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地镇街、山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在第一时间首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区应急指挥部。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处置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完成有关工作任务。
4.一般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响应(Ⅳ级)
一般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根据各镇街、山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急指挥部的安排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对应急处置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协调。
(二)应急处置。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突发事件情况,并根据需要指派相关单位赶赴现场。各有关单位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按要求派出应急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应急处置现场工作
(1)应急监察和监测分队应根据各自预案开展工作。
(2)各应急队伍听取先遣组介绍,判明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3)各应急队伍根据事件等级、危害程度及范围、地形、气象等情况,组织进行个人防护后,方可进入应急现场。
(4)各应急队伍按照应急处理与处置程序和规范,采取相应措施,实施应急处理与处置,并及时将应急处理与处置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建议上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各应急分队完成规定的应急任务或接到应急终止的通知后,要对受污染的仪器设备实施消毒、去污、保养,进行应急总结。
2.记录应急过程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单位及各应急分队和各镇街、山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急指挥部在应急响应和处置过程中,均应准确及时地记录应急过程,为总结应急经验教训、修改完善应急预案提供依据。记录工作需专人负责,记录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的发生、发展与终结;指挥程序和出动人员及设备情况;任务分工与完成情况;应急组织、工作人员、仪器设备的适应性及完成任务的能力;采取的重大公众防护措施及其效果;地形、气象对危害区域及应急行动的影响等情况;各类公告、公报、通报、通知及重要指示。各种情况的记录必须有时间、地点、执行单位及其负责人。应急终止后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存档。
3.发布信息
(1)公众信息发布权限。公众信息由区应急指挥部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或者授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其它单位和个人一律无权发布或接受媒体采访。
(2)公众信息发布时机。公众信息发布的时机是:当确认事件已经发生并对社会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环境污染结果已经被证实;采取重大公众防护措施;天气条件对事件危害变化产生重要影响;事件终止,应急行动终结,公众防护解除,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其它必要的时间。
(3)公众信息的发布内容。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成因的初步判断;可能的发展趋势;对环境和公众健康的可能影响;受影响地区公众应采取的防护措施;其它需要公众了解和配合的事项。
(三)响应终止。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应急指挥部批准,由区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后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监督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六、后期处理
(一)善后处理。各级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二)责任追究。对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刑事责任。
(三)总结报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善后处理工作结束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总结分析应急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区政府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七、信息公开
(一)信息公开的内容。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危害、影响范围、持续时间、可能的延续时间和发展趋势持续及个人防护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二)信息公开的形式。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信息公开的组织。在区应急指挥部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后,山亭广播影视台利用本单位平台,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的有关信息。
八、附则
(一)预案的制定和修订。根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演习演练及发生的趋势、特点和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等情况,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适时进行修改完善,并经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演习演练。区应急指挥部要定期组织开展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演习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三)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文件文字版:
山政办发〔2017〕19号山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山亭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划》的通知.doc文件PDF版:
山政办发〔2017〕19号山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山亭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划》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