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06/2022-13518 | 主题分类 | 银行 |
成文日期 | 2017-09-14 | 发布日期 | 2017-09-14 |
发文机关 | 区政府办公室 | 关键词 | 无 |
发文字号 | 山政办发〔2017〕50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山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山亭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山政办发〔2017〕50号
各镇人民政府、山城街道办事处,山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山亭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4日
山亭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转型发展,根据《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16〕28号)及《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枣政字〔2016〕6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得分标准
第三条当年新增贷款考核(25分):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增贷款量和当年新增贷款增速进行考核。其中,票据融资、信用证、信托基金、专项建设基金等依规开展的用于支持实体经济和民生项目的表外业务增量的50%计入当年新增贷款;通过债转股方式债权置换的按1:1比例进行还原。
1、当年新增贷款量(15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末本外币合计贷款余额较年初增加额。其中,贷款余额较年初未增加的本项不得分。该项指标第一名15分,每往后一名依次递减1分。
2、当年新增贷款增速(10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末本外币合计贷款余额较年初增速。贷款余额5亿元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增速低于3%,此项不得分;贷款余额5亿元以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增速低于5%,此项不得分。该项指标第一名10分,每往后一名依次递减1分。
第四条中长期贷款考核(15分):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增量和当年中长期贷款增速进行考核。对符合中长期条件的表外业务、债转股置换债权等参照新增贷款考核进行计入或还原。
1、中长期贷款增量(10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末中长期贷款余额较年初增加额。该项指标第一名10分,每往后一名依次递减1分。贷款余额较年初未增加的本项不得分。
2、中长期贷款增速(5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末中长期贷款余额较年初增速。该项指标第一名5分,每往后一名依次递减0.5分。
第五条存贷比(15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末各项贷款余额占各项存款余额的比例值(保留两位小数)。该项指标第一名15分,每往后一名依次递减1分。
第六条改制企业贷款增量(10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纳入全区企业股份改制资源库(含后备)的企业,年末贷款余额较年初增加额。该项指标第一名10分,每往后一名依次递减1分。贷款余额较年初未增加的本项不得分。
第七条创新业务开展情况(5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区金融管理部门认可并推广的“小贷险”、富民农户贷、富民生产贷、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资金托管等业务开展情况。未开展创新业务的,此项不得分。该项指标第一名5分,每往后一名依次递减0.5分。
第八条当年地方税收贡献(10分):当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该项指标第一名10分,每往后一名依次递减1分。
第九条核销贡献(15分):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不良贷款核销处置金额和处置率进行考核。当年无不良贷款的,此项得满分。
1、核销金额(10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不良贷款核销处置金额。该项指标第一名10分,每往后一名依次递减1分。
2、不良贷款处置率(5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不良贷款处置率,不良贷款处置率=当年不良贷款处置额/年初不良贷款余额x100%。该项指标第一名5分,每往后一名依次递减0.5分。
第十条日常工作考核(5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区政府安排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配合区金融办日常工作,按要求及时报送工作信息、金融数据等相关材料。该项指标第一名5分,每往后一名依次递减0.5分。
第十一条服务网点建设(加减分)。当年网点数在上年度基础上每增加1个加2分,每减少1个扣2分。(含社区支行、小微支行、自助银行及在农村地区布设的自助柜员机、自助存取款机)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由区金融办牵头,会同区考核办、财政局等部门组成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小组,具体负责对全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小组根据区金融办统计数据并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枣庄市中心支行、枣庄市银监分局提供的统计数据,提出考核奖励意见,由区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当年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风险事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取消其奖励资格。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对年度综合考核得分名次靠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予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先进集体称号,按考核得分名次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1名,三等奖2名。
第十四条对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推动金融创新、提升金融服务、发展普惠金融、维护区域金融生态环境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授予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先进个人称号,由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小组提名并审核确定,设三等功1名、嘉奖5名。
第十五条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区财政存款、项目账户及社保资金在银行分配数额的依据。考核工作结束后,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小组上报区政府审核认定,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小组根据区政府认定结果调整年度新增财政性存款。区直各部门新开设的财政性资金账户,需报经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小组审核;若发现部门私自批准开户,将限期销户并由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小组确定开户银行。
第十六条对年度考核得分名次靠前的金融机构,其主要负责人将优先推荐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各类评先树优活动中优先考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亭区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山政办发〔2016〕27号)废止。
文件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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