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06/2022-13564 | 主题分类 | 妇女儿童 |
成文日期 | 2020-10-30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
发文机关 | 区卫生健康局 | 关键词 | 无 |
发文字号 | 山政办发〔2020〕12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山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
实施意见
山政办发〔2020〕12号
各镇人民政府、山城街道办事处,山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9号)和《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枣政办发〔2020〕12号)文件精神要求,更好满足家庭对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积极推进完善现行生育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以城带乡,以点带面”的原则,为解决婴幼儿家庭在照护方面的实际困难,进一步推动我区婴幼儿照护机构的建设,向社会广泛宣传国家、省、市关于建设婴幼儿托育机构的文件精神,逐步形成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注重发现本辖区内有意愿、有条件、有能力的托育机构(含公立、私立、普惠、营利等),按照国家托育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管理规范,对基本符合条件或经过努力能够达到备案或注册条件的托育服务机构进行重点培育、大力扶持。确保年内至少有1所具有示范性的托育服务机构建成,为婴幼儿及其家长(看护者)提供多元化的指导服务;到2023年全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体制机制初步建立,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广泛开展。到2025年全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规范、服务供给和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健全,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开展,各镇(街)初步建成1个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托育服务机构(含民营)。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指导和支持
1.全面落实产假及相关政策。督促用人单位全面落实产假、
陪护假、哺乳假等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家庭养育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依法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妇联、区总工会、区卫健局、各镇(街)政府(办事处))
2.加强对家庭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发放育儿科普读物等方式,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及照护指导、安全防护知识教育,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充分发挥群团、社团等社会组织力量,开展送婴幼儿照护知识进家庭活动。(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教体局、团区委、区妇联)
3.加强家庭育儿卫生保健服务工作。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工作,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预防接种、安全防护指导等服务。(责任单位:区卫健局)
(二)加大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
1.积极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规划建设。由区政府统筹规划,充分考虑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将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发改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民政局、各镇(街)政府(办事处))
2.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依据《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对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按照国家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加强婴儿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做好婴儿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工作。鼓励各镇(街)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等方式参与。(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局、各镇(街)政府(办事处))
3.发挥市场作用,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要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鼓励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教体局、区总工会)
(三)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多元化发展
1.鼓励幼儿园兴办托育机构或开设托幼班。加大对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幼儿园的政策扶持,支持其在满足适龄幼儿入园需求的前提下,开设2至3岁托幼班,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以扩展至2岁以下。充分发挥幼儿园师资队伍在管理、保育等方面的专业优势,与新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结对共建“托育联合体”,提升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责任单位:区教体局、区卫健局、区财政局)
2.鼓励用人单位提供托育服务。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园区等用人单位积极挖掘现有资源,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同一园区内的多家企事业单位,联合提供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责任单位:区总工会、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妇联)
3.依托现有妇幼保健机构开展延伸服务。发挥妇幼保健机构的专业优势,以区妇幼保健机构为核心,搭建各镇(街)妇幼保健机构服务管理网络,开展面向婴幼儿家庭的科学育儿专业指导,打造儿童保健专业人员培训基地和托幼行业专业指导机构。(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妇联、各镇(街)政府(办事处))
4.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服务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企业根据家庭实际需求,开发服务产品,提供多样化、多元化、精准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在居住人群密集区域周边,兴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家长提供具备专业教育知识的品牌运营管理一体化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托育服务机构申报国家普惠性托育服务试点,申报成功的普惠性托育服务项目要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优先给予税费减免、水电气价格优惠、人才培养补助、金融支持等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卫健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税务局、各镇(街)政府(办事处))
5.加强社区托育服务有效供给。挖掘社区闲置场地资源,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的医护、教体、文化、养老等设施共建共享。以社区为平台、各类社会组织为载体,通过聘请教育、卫健等机构有经验的退休人员等措施,组建婴幼儿照护服务志愿者队伍,为社区内适龄幼儿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区妇联,各镇(街)政府(办事处))
(四)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
1.规范登记备案流程。根据我区实际,托幼一体化机构仍按幼儿园管理,由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准入审批,教体部门联合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综合监管。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业务范围内注明婴幼儿照护服务,由区级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机构法人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卫健部门备案。卫健部门按照国家托育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管理规范对托育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备案并进行相关信息公示。(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教体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加强卫生保健、疾病防控和食品安全管理。区级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市场监管等机构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和食品用药安全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参照国家《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儿童膳食、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实行监督管理,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
3.强化日常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定,建立登记备案制度、信息公示制度、综合监管制度、质量评估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每年区卫健局根据事权组织相关部门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联合检查,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进行公示;连续两年检查不合格的机构,由发证(照)机关收回登记注册书并发布公告。凡未登记注册或设施条件差、管理混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坚决取缔。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服务过程的监管,定期进行执业校验和专项检查,实行动态监管。(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市场监管局)
(五)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保障
1.完善配套政策。鼓励各镇(街)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人才培养、综合奖补、多渠道融资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增加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效供给。落实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价格政策和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按规定对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方面,公办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民办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幼儿园设立托幼班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照学前教育同等政策支持。企业设立的员工子女托育点,可按税法规定扣除有关费用。(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教体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人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各镇(街)政府(办事处))
2.加大经费投入。各级财政要严格落实本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经费,通过各类专项资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多元化发展。有条件的镇(街)可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根据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制定奖补政策。(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各镇(街)政府(办事处))
3.夯实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建设。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强化保育员、营养师职业技能培训和等级认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支持各类高校和职业院校与妇幼保健机构共建婴幼儿照护服务实训基地,培训各类婴幼儿照护人才。(责任单位:区教体局、区人社局、区卫健局、区妇联、区总工会,各镇(街)政府(办事处))
三、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区直各有关部门、各镇(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体责任,提高对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认识,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发挥引导作用,制定切实管用的政策措施,引导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
(二)强化部门协同。成立全区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组织协调机构,构建卫健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机制,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发挥群团组织和行业协会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
(三)强化督导落实。区直各有关部门、各镇(街)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督导评估机制,对当地工作情况开展专项督查评估,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充分运用评估结果,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适当奖励;对工作不力或进展缓慢的,予以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充分利用多种方式加大舆论监督,推动各项政策措施真正落地,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
附件: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山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区发改局:负责将婴幼儿照护工作纳入本地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面向社会大众的普惠性托育服务项目。
区教体局: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指导各镇(街)学区做好辖区幼儿园开设托班的规范管理。
区公安分局: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
区民政局:负责对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并会同业务主管单位对其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区财政局: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区人社局: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
区住建局:负责监督国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的落实。加强新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审批。落实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措施,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强科学育儿指导,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督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
区税务局: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区总工会:负责鼓励基层工会组织推动和配合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多种形式的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效发挥“爱心妈妈小屋”作用。
团区委: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区妇联:负责组织家庭参与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加强对女性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宣传和维权服务。
文件文字版:
山政办发〔2020〕12号山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docx文件PDF版:
山政办发〔2020〕12号山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