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06/2022-11901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成文日期 | 2018-04-17 | 发布日期 | 2018-04-17 |
发文机关 | 区农业农村局 | 关键词 | |
发文字号 | 山农字〔2018〕24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山亭区2018年马铃薯种植政策性保险
工作方案
山农字〔2018〕24号
根据枣庄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保险行业协会关于转发《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保监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马铃薯种植保险条款〉等6个种植保险条款的通知》(枣农字〔2018〕1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马铃薯种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强化责任担当。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国家为提高农业抵御风险能力而实施的惠农政策,对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种植业结构调整和促进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和承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强化措施落实,全面提升我区农业保险保障水平。
二、科学确定承保机构。按照《农业保险条例》和(枣农字〔2018〕17号)文件规定,依据“马铃薯全年播种面积在10万亩以下的区确定1家承保机构”的原则,经综合考量有关保险公司的业务水平、人员力量等因素,拟确定我区马铃薯政策性种植保险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亭分公司承保。
三、工作安排。按照《山东省马铃薯种植保险条款》开展马铃薯保险工作。具体要求是:
(一)保险费、保险金额
保险马铃薯分为两类,一是春季马铃薯,保费60元/亩,保险金额1200元/亩,费率5%;二是秋季马铃薯,保费40元/亩,保险金额800元/亩,费率5%。春季播种,7月30日前收获的,为春季马铃薯;夏、秋季种植、秋季收获的为秋季马铃薯。保费由农民自行承担20%,各级政府补贴80%。
(二)赔偿处理
保险马铃薯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损失率=因保险责任造成的产量损失/前三年全区平均产量(统计部门公布)×100%
马铃薯不同生长期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生长期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幼苗期 每亩保险金额×70%
发棵期 每亩保险金额×80%
结薯期 每亩保险金额×(100% -可采收率)
(三)时间节点
按照《山东省马铃薯种植保险条款》要求,春季马铃薯最晚签单结束日期为4月30日、理赔结束时间8月30日;秋季马铃薯最晚签单结束日期为9月30日、最晚理赔结束时间11月30日。
四、有关要求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及承保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广泛发动,大力宣传马铃薯保险的重大意义,引导广大种植户自愿投保,提高投保率;要加强对马铃薯保险知识的宣传,确保每位投保种植户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为保险工作开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是规范操作程序。各镇街要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以村为单位统一组织投保,投保单位与承保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村里无统一投保的,投保种植户可单独与承保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投保人应及时缴纳应承担的保费。投保种植户不缴费,财政不补贴。
三是健全工作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和承保机构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农业政策性保险工作制度,创新工作方式,加强保险信息的调度和报送工作。承保机构要将承保、理赔等情况及时向区农业局报送。
四是强化服务质量。承保机构要积极强化保险服务体系建设,加强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在灾害理赔上,要做到灾害事件真实,灾害损失准确,查勘理赔及时,充分保障农民权利。
山亭区农业局
2018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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