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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704063704060004/2023-00028
  • 主题分类:区属国有企业监管情况
  • 发布机构:山亭区国资事务服务中心
  • 成文时间:2023年03月21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3年03月21日
  • 标  题:【国资监管】山东国资委印发《山东省国资委国资监管责任约谈工作规则》
  • 效力状态:有效

【国资监管】山东国资委印发《山东省国资委国资监管责任约谈工作规则》

    为持续优化国资监管职能,改进国资监管方式方法,健全协同高效的监督机制,提升业务监督层面的监督力度,山东省国资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习借鉴国务院国资委相关做法,研究起草了《山东省国资委国资监管责任约谈工作规则》(以下简称《约谈规则》)。


制定出台《约谈规则》是加强专业化体系化法制化监管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改进监管方式,强化监管协同,提升监督效能,为引领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一是有利于强化监管协同。制定《约谈规则》,是健全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内容,是委内处室提升监督力度、丰富监督手段的重要方式,是完善业务监督、综合监督、责任追究“三位一体”监督机制的重要举措。各处室可以利用《约谈规则》作为依法监管、从严监管的重要抓手,进而有效强化监管协同。


二是有利于提升监督效能。2020年4月,山东省国资委出台国资监管提示函工作规则和通报工作规则,在揭示企业风险问题,促进企业有效整改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约谈规则》与上述两个规则形成统一机制,更进一步针对风险问题的责任人,压实主体责任,提出监管意见,提示责任风险,指导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


三是有利于提升企业合规经营水平。通过责任约谈对企业有关重大事项及时纠偏纠错,化解资产损失风险,能够提高企业有关人员风险防范意识和底线思维,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前瞻性,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健全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企业合规经营水平。


文件全文阅读

山东省国资委国资监管

责任约谈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健全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规范开展省属企业责任约谈工作,指导督促省属企业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加大整改追责问责力度,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山东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国资监管责任约谈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省属企业,是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责任约谈,是指针对省属企业存在的重大问题、资产损失或风险隐患以及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重大事项等,省国资委依法依规对企业有关人员进行告诫谈话,提出监管意见建议、责令整改追责的监管措施。


第四条  省国资委在国资监管工作中发现省属企业(含权属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开展责任约谈: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党和国家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重要工作安排存在问题的;

(二)违反党章和党内法规以及省委、省国资委党委规范性文件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规定的;

(四)规划投资、财务管控、经济运行、产权管理、改革重组、混合所有制改革、公司治理、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资本运营、债券融资、科技创新、依法经营、合规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控、内部审计、境外资产管理、监督追责、国家安全、选人用人、意识形态、党的建设、巡察、保密、疫情防控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

(五)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发生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重大事项的;

(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及损失风险,因减少或挽回资产损失等工作需要,尚未启动责任追究程序的;

(七)未按规定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或瞒报、漏报、谎报、迟报重大资产损失及损失风险的;

(八)对出资人监管、审计、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督查督办等工作以及国资监管提示函、通报中提出的整改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整改不力或弄虚作假的;

(九)在国际化经营、国际交流合作、外事管理等工作中有严重不当行为的;

(十)其他需要责任约谈的事项。


第五条  出现第四条所列责任约谈情形的,省国资委相关处室根据职责启动责任约谈工作,拟制《责任约谈通知书》,报经委领导审签同意(必要时报经会议审议)后,以省国资委或省国资委党委名义印发被约谈省属企业。


《责任约谈通知书》内容主要包括约谈事由、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及提交时限等。


《责任约谈通知书》由省国资委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统一编号、监督与稽查工作处实行台账管理,并根据需要抄送有关纪检监察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巡视巡察机构等。


第六条  有关省属企业收到《责任约谈通知书》后,应当填写并反馈确认回执,按要求安排有关人员准时参加约谈并提交相关书面陈述材料。


第七条  责任约谈一般由省国资委分管领导主持,相关处室负责人参加。特别重大的约谈事项,可请委主要领导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请驻委纪检监察组以及其他有关处室共同参加责任约谈,在责任约谈前,就有关责任约谈内容和意见要求等进行沟通协商。


第八条  责任约谈形式分为个别约谈和集体约谈。多家省属企业存在同类问题或约谈事项涉及多家省属企业的,可以开展集体约谈。


第九条  责任约谈对象为省属企业有关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根据需要,省国资委可指定省属企业及所属子企业相关人员参加约谈。


第十条  责任约谈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指出企业存在的问题,提示相关人员的责任风险,提出监管要求和整改意见。

(二)听取被约谈人员对相关问题的陈述,主要包括有关问题基本情况,资产损失、损失风险或不良影响,问题原因分析,已采取的整改或责任追究措施,下一步工作计划等情况。

(三)对被约谈人员进行必要的询问。

(四)被约谈人员(或代表)表态。


第十一条  省国资委相关处室应当做好责任约谈记录,约谈结束后形成约谈纪要,根据工作需要印送被约谈省属企业。约谈纪要内容主要包括:约谈时间、地点,约谈主持及参加人员,约谈事由、被约谈人陈述情况、国资监管意见要求等。


第十二条  有关省属企业应当按照责任约谈意见要求,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落实措施、责任主体和时间安排。工作方案于责任约谈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国资委。


第十三条  有关省属企业应当认真组织落实责任约谈意见要求和工作方案,主动采取措施,制止纠正违规行为,减少或挽回资产损失,降低化解损失风险,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四条  有关省属企业对于责任约谈涉及违反党规党纪、违规经营投资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五条  有关省属企业应当针对责任约谈中提出的问题风险,在本企业开展同类问题风险排查,举一反三,堵塞管理漏洞,有效防范类似问题发生。


第十六条  有关省属企业应当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约谈事项整改工作进展情况。约谈意见要求落实完成后,应当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采取措施、落实成效及责任追究情况等形成专项工作报告,按要求时限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国资委。被约谈事项整改情况应纳入省属企业党委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的内容。


第十七条  省国资委对有关省属企业整改落实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评估,推动省属企业提升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省国资委将责任约谈反映省属企业存在的重大问题风险、整改措施及成效、责任追究情况等,作为被约谈省属企业各类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同时,责任约谈整改落实情况将作为认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及责任,以及作出从重、加重或从轻、减轻责任处理意见建议的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  省国资委对被约谈省属企业拒绝整改、拖延整改、整改不力或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对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构。


第二十条  省国资委监督与稽查工作处将定期汇总分析责任约谈反映省属企业存在的重大问题风险以及责任追究情况,对典型性、普遍性问题,组织开展共性问题专项核查,督促指导省属企业健全管控机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第二十一条  省国资委相关处室应当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将《责任约谈通知书》、约谈纪要、企业报送的有关材料等立卷归档。涉及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的有关材料,移送监督与稽查工作处。


第二十二条  责任约谈工作应该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规定,《责任约谈通知书》、约谈纪要等有关材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定密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信访维稳事件的约谈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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