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6/2022-00005
- 主题分类: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发布机构:山亭区城乡水务局
- 成文时间:2022年01月20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2年01月20日
- 标 题:【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2年山亭区城乡水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效力状态:有效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2年山亭区城乡水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山亭区城乡水务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抽查 方式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1 |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山亭区城乡水务局 | 区局监管的在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运行管理单位 | 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规程规范、强制性标准情况。 |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3.《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7月水利部令第26号)第五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4.《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293号)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指导、监督防汛抗旱工作的安全管理;(二)对水利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三)对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5.《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2011年11月国发[2011]40号)(二十)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完善铁路、公路、水利、核电等重点工程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网络监测、函调抽查 | 不少于5%,每年至少一次。 |
2 | 取水许可监督检查 | 山亭区城乡水务局 | 区行政审批局核发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和个人 | 取用水户取水许可、节约用水等。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一章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2年1月13日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省设立的水利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3.《山东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修改)第三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4.《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七章第四十五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责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监督检查职责。” 5.《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第四条:“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6.《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的监督管理,确保水资源费足额征收。” |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专用联系信函抽查 | 不少于5%,每年至少一次。 |
3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监督检查 | 山亭区城乡水务局 | 区级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 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情况,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水土保持措施重大变更审批情况,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情况,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情况,取弃土场防护情况,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开展情况,水行政主管部门历次检查整改落实情况,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等。 |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网络监测、专用联系信函抽查 | 每年抽查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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