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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70406/2025-00719
  •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枣庄市山亭区城乡水务局
  • 成文时间:2025年04月15日
  • 文  号:山水罚字﹝2025﹞1号
  • 发文时间:2025年04月15日
  • 标  题:【行政处罚】水行政处罚决定
  • 效力状态:有效

【行政处罚】水行政处罚决定

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水罚字﹝2025﹞1号


神芳杰(山亭区冯卯镇东岩下村人):

经查实,您于2025年4月10日在城郭河万庄村段河道内非法取土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7年修订)》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五条 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采砂、采石、取土、淘金;】的规定。2025年4月10日,我单位已向您单位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山水责停字〔2025〕6号),经我单位复核,您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河道原状。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音像资料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于2025年4月14日向您送达了《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您提出不申辩和不要求听证的申请,并主动接受处罚。现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7年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四)项规定,未经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二)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的,可以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相当于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并参照《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水规字〔2021〕1号)0068项第1档,对您实施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00元)行政处罚。

您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处罚,所处罚款到山亭区城乡水务局办理缴纳手续后缴至山亭区财政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山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枣庄市山亭区城乡水务局

 202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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