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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信息公开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事项 > 区直部门 > 区发改局
  • 索 引 号:3704063704060004/2023-00021
  • 主题分类:公示内容
  • 发布机构:山亭区发改局
  • 成文时间:2023年01月30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3年01月30日
  • 标  题:【执法职责、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2023年山亭区发改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 效力状态:有效

【执法职责、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2023年山亭区发改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单位: 区发改局


执法职责、权限 执法依据 执法程序 监督途径
执法类型 事项名称
行政处罚 对企业未按规定办理投资项目备案相关手续的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2月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九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部委规章】《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2018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的已开工项目应备案但未依法备案的,应当报告对该项目有备案权限的机关,由备案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以罚款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
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责令改正-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送达-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山亭区发改局
投诉电话:0632-8811860
信函投诉:山亭区府前路山亭区发改局收
行政处罚 对煤矿企业(煤矿)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责令改正-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送达-执行结案 监督部门:山亭区发改局
投诉电话:0632-8811860
信函投诉:山亭区府前路山亭区发改局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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