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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信息公开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事项 > 区直部门 > 区发改局
  • 索 引 号:3704063704060004/2024-00490
  • 主题分类:服务指南
  • 发布机构:山亭区发改局
  • 成文时间:2024年01月24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4年01月24日
  • 标  题:【服务指南】2024年山亭区发改局行政处罚服务指南
  • 效力状态:有效

【服务指南】2024年山亭区发改局行政处罚服务指南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应范围

对违法在管道附近进行施工行为的处罚

二、办理依据

1.《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通过)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第五十三条: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2.《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18年11月通过)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地下挖掘或者采用定向钻、顶管等方式进行施工作业的单位未向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查询作业区域管道数据资料,造成既有管道破坏的,由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给管道企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承办机构

山亭区发展和改革局

四、办理基本流程

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责令改正-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送达-执行结案

五、办理时限

无

六、救济渠道

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七、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电话:0632-8811860

办公地址:山亭区府前路山亭区发展和改革局

办公时间:5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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