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63704060004/2024-00063
- 主题分类:招生信息
- 发布机构:山亭区教体局
- 成文时间:2023年01月03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3年01月03日
- 标 题:【延缓入学】山亭区义务教育适龄儿童或少年延缓入学政策
- 效力状态:有效
【延缓入学】山亭区义务教育适龄儿童或少年延缓入学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到招生文件规定的招生学校填报延缓入学申请表,经学校、属地镇街人民政府或区教体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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