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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704063704060004/2024-00065
  • 主题分类:特殊需求政策及解读
  • 发布机构:山亭区教体局
  • 成文时间:2023年01月07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3年01月07日
  • 标  题:【延缓入学解读】山亭区义务教育延缓入学政策解读
  • 效力状态:有效

【延缓入学解读】山亭区义务教育延缓入学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到招生文件规定的招生学校填报延缓入学申请表,经学校、属地镇街人民政府或区教体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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