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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信息公开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事项 > 区直部门 > 区交运局
  • 索 引 号:3704063704060004/2025-00346
  • 主题分类:服务指南
  • 发布机构:区交运局
  • 成文时间:2025年02月14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5年02月14日
  • 标  题:【服务指南】2025年山亭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服务指南
  • 效力状态:有效

【服务指南】2025年山亭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服务指南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受理条件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枣庄市山亭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案件。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5.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6.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7.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8.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9.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10.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11.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12.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1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14.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15.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16.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

1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8.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三、承办机构

山亭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四、办理基本流程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处罚事前告知→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五、办理时限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完毕。因特殊需要,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案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如3个月内仍不能办理完毕,经上一级交通行政执法机关批准可再延长办案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区交通运输局政工股

投诉电话:0632-8866132

信函投诉:山亭区府前东路2号

八、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时间:5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00—5:00。

办公电话:0632-8811428

办公地址:山亭区邾国路6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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