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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70406/2025-00942
  •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山亭区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时间:2025年05月26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5年05月26日
  • 标  题:【行政处罚】山亭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5年5月12日-5月18日)
  • 效力状态:有效

【行政处罚】山亭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5年5月12日-5月18日)

山亭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5年5月12日—5月18日)
序号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主要事实 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决定 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罚款金额(元)
1 370406202500162 唐文义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2025年04月29日 09时53分,山亭区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联合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在S321马庄桥路西对唐文义驾驶的鲁Q687JS(黄色)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杨宇15040517025、宋乐岭15040517009向唐文义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提供了《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鲁Q687JS(黄色),拉载货物为石头,该车外观与《道路运输证》上所标注的信息尺寸不符。执法人员对该车进行了现场勘验,该车两侧货箱栏板通过焊接加高26cm。驾驶员观看了现场测量情况,对执法人员现场所作出的测量结果无异议。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影像资料。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认定,唐文义系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罚款 枣庄市山亭区交通运输局 5000
2 370406202500163 唐文义 道路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5年04月29日 09时53分,山亭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联合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S321马庄桥路西对唐文义驾驶的鲁Q687JS(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宋乐岭15040517009、杨宇15040517025向唐文义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发现:该车驾驶员提供了《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唐文义驾驶鲁Q687JS(黄色),拉载货物是为散装石子,货物高出货箱栏板,没有加盖篷布,造成运输过程中货物脱落、扬撒,车后有货物掉落痕迹。当事人现场观看了执法全过程,对现场检查情况无异议。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影像资料。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认定,唐文义道路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罚款 枣庄市山亭区交通运输局 1000
3 370406202500164 付朋强 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 2025年03月21日 02时57分,鲁Q937NF(黄色)鲁Q1XK9挂(黄色)通过桑村检测点(X023线K12+198处)(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经执法人员审核视频监控数据确认该车途径超限检测点时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车辆驾驶人采取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方式干扰检测。执法人员张艳宏15040517017、刘星15040517015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属公司是平邑万方汽车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经调查认定:付朋强采取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方式干扰检测。付朋强对以上事实无异议。附: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抓拍图片。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付朋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陈述申辩书》、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抓拍图片、付朋强提供的《营业执照》、《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未提出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付朋强存在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的行为。 《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罚款 枣庄市山亭区交通运输局 1000
4 370406202500165 枣庄市雨辰运输有限公司 道路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5年05月13日 09时50分,山亭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老红绿灯西200米对王殿忠驾驶的鲁DE7000(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刘明海15040517059、侯玉利15040517026向王殿忠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发现:该车驾驶员提供了《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王殿忠驾驶鲁DE7000(黄色),拉载货物是为散装土,货物高出货箱栏板,没有加盖篷布,造成运输过程中货物脱落、扬撒,车后有货物掉落痕迹。当事人现场观看了执法全过程,对现场检查情况无异议。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影像资料。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认定枣庄市雨辰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罚款 枣庄市山亭区交通运输局 1000
5 370406202500166 枣庄市双驰运输有限公司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2025年05月13日 11时10分,山亭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桑村镇路口北对贾双鹏驾驶的鲁DK0819(黄色)鲁D60F6超(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王瑞林15040517036、杨清龙15040517027向贾双鹏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发现,该车驾驶员提供了鲁DK0819(黄色)《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未能提供挂车鲁D60F6超(黄色)《道路运输证》。经询问驾驶员得知,该车运载的货物为展柜,从滕州市运到黄岛区,运费1950元。枣庄市双驰运输有限公司取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该公司名下鲁D60F6超(黄色)未取得《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当事人对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货物运输的行为无异议 。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影像资料。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影像资料。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认定枣庄市双驰运输有限公司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罚款 枣庄市山亭区交通运输局 1000
6 370406202500167 泰安市润泰运输有限公司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2025年05月13日 09时55分,山亭区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艾湖村西对田其刚驾驶的鲁JA3957(黄色)鲁JBF92挂(黄色)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杨清龙15040517027、王瑞林15040517036向田其刚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提供了《行 驶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鲁JA3957(黄色)鲁JBF92挂(黄色),该车外观与《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上所标注的照片尺寸信息不符。执法人员对该车进行了现场勘验,该车载明的挂车外廓尺寸为长13000mm。此挂车现实际外廓尺寸为长13200mm,加长200mm。驾驶员观看了现场测量情况,对执法人员现场所作出的测量结果无异议。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影像资料。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认定泰安市润泰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罚款 枣庄市山亭区交通运输局 5000
7 370406202500168 枣庄市成辉物流有限公司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2025年03月12日 14时06分,鲁DC2618(黄色)鲁DMB13挂(黄色)重型半挂牵引车通过桑村检测点(X023线K12+198处)(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轴车辆,车货总重为70.3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21.300吨。执法人员张艳宏15040517017、刘星15040517015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枣庄市成辉物流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赵绪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陈述申辩书》、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道路运输证》等,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未提出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枣庄市成辉物流有限公司存在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 罚款 枣庄市山亭区交通运输局 6300
8 370406202500169 枣庄市成辉物流有限公司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2025年03月11日 14时39分,鲁DE3960(黄色)鲁DMN57挂(黄色)重型半挂牵引车通过桑村检测点(X023线K12+198处)(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重为65.3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16.300吨。执法人员张艳宏15040517017、刘星15040517015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枣庄市成辉物流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赵永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陈述申辩书》、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道路运输证》等,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未提出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枣庄市成辉物流有限公司存在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 罚款 枣庄市山亭区交通运输局 4800
9 370406202500170 枣庄市盛安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2025年05月13日 18时30分,山亭区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西集红绿灯西300米对单兆华驾驶的鲁DC2316(黄色)鲁DLK83挂(黄色)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刘明海15040517059、侯玉利15040517026向单兆华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提供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鲁DC2316(黄色)鲁DLK83挂(黄色),拉载货物为化肥,该车外观与《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上所标注的照片信息不符。执法人员对该车进行了现场勘验,该车挂车两侧货箱栏板通过使用U型螺栓、钢丝绳、皮革固定加高40cm。驾驶员观看了现场测量情况,对执法人员现场所作出的测量结果无异议。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影像资料。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认定枣庄市盛安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罚款 枣庄市山亭区交通运输局 5000
10 370406202500171 枣庄市成辉物流有限公司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2025年04月05日 11时48分,鲁DE9897(黄色)鲁BDU89挂(黄色)重型半挂牵引车通过凫城检测点(S103线K230+575处)(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重为74.050吨;驾驶员李尚均提出异议,认为与该车实际运载的货物总重不符,并提供了青岛宝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理货单,经执法人员核实最后确定该车实际车货总重为72.6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23.600吨,超限 率48%。执法人员刘星15040517015、张艳宏15040517017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枣庄市成辉物流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附: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抓拍图片。证据:询问笔录、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经认定枣庄市成辉物流有限公司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李尚均的《询问笔录》一份、《陈述申辩书》一份、枣庄市成辉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书》一份、枣庄市成辉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一份、《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一份、《从业资格证》复印件一份。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未提出陈述申辩。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配合调查,未造成危害后果,经认定枣庄市成辉物流有限公司“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枣庄市山亭区交通运输局 6900
11 370406202500173 滕州市奚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2025年03月17日 00时53分,鲁D98532(黄色)鲁DV257挂(黄色)通过桑村检测点(X023线K12+198处)(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重为118.75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69.750吨。执法人员张艳宏15040517017、刘星15040517015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滕州市奚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陈滨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陈述申辩书》、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等,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经调查认定滕州市奚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存在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枣庄市山亭区交通运输局 30000
12 370406202500175 郓城县腾飞运输有限公司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2025年05月14日 17时10分,山亭区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葛庄路口向南30米对轩继成驾驶的鲁RU8157(黄色)鲁HF01K挂(黄色)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杨清龙15040517027、刘明海15040517059向轩继成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提供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鲁RU8157(黄色)鲁HF01K挂(黄色),拉载货物为石子,该车外观与《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上所标注的照片信息不符。执法人员对该车进行了现场勘验,该车挂车两侧货箱栏板通过使用U型螺栓、钢丝绳、帆布固定加高75cm。驾驶员观看了现场测量情况,对执法人员现场所作出的测量结果无异议。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影像资料。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经认定郓城县腾飞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罚款 枣庄市山亭区交通运输局 5000
13 370406202500176 于小虎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5年05月15日 10时19分,山亭区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山亭海洋服装厂公寓外对于小虎驾驶的鲁DDF8368(渐变绿)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尚先堂15040517010、宋乐岭15040517009向于小虎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未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于小虎通过滴滴车主APP网络预约平台预约接单,2025年05月15日07时18分从枣庄市市中区人工湖送到鑫昌路小学,已支付4.3元。通过驾驶员提供的手机APP查询得知:该车已注册376天,累计完成953单,近30天累计流水1504.71元。该车驾驶员于小虎提供不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驾驶员与执法人员共同录像取证,驾驶员对检查结果无异议。。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六条,执法人员对鲁DDF8368(渐变绿)车辆采取了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于小虎的陈述、申辩,其救济途径并对执法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经认定,于小虎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警告,罚款 枣庄市山亭区交通运输局 3000
14 370406202500177 侯钦元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5年05月15日 12时59分,山亭区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山亭区玄武路金水湾门口对侯钦元驾驶的鲁DFD2290(渐变绿)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宋乐岭15040517009、杨宇15040517025向侯钦元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未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侯钦元通过滴滴车主APP网络预约平台预约接单,2025年05月15日11时32分26秒从枣庄市山亭区发展和改革局到风华里人才公寓,已支付6.60元。通过驾驶员提供的手机APP查询得知:该车已注册5天,累计完成24单,近30天累计流水334.23元。该车驾驶员侯钦元提供不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驾驶员与执法人员共同录像取证,驾驶员对检查结果无异议。。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六条,执法人员对鲁DFD2290(渐变绿)车辆采取了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侯钦元的陈述、申辩,其救济途径并对执法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经认定,侯钦元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警告,罚款 枣庄市山亭区交通运输局 3000
15 370406202500178 枣庄市广翔运输有限公司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2025年05月12日 18时38分,山亭区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桑村镇艾湖村东加油站对刘进虎驾驶的鲁DJ9823(黄色)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宋乐岭15040517009、尚先堂15040517010向刘进虎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提供了《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该车外观与《道路运输证》上所标注的照片、尺寸信息不符。执法人员对该车进行了现场勘验,该车两侧货箱栏板通过焊接加高35cm。驾驶员观看了现场测量情况,对执法人员现场所作出的测量结果无异议。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影像资料。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经认定枣庄市广翔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罚款 枣庄市山亭区交通运输局 5000
16 370406202500179 王宁宁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5年05月15日 15时30分,山亭区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山亭区水泉镇红绿灯处对王宁宁驾驶的鲁DDH5220(渐变绿)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杨宇15040517025、宋乐岭15040517009向王宁宁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未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王宁宁通过滴滴车主APP网络预约平台预约接单,2025年05月13日 14:53:00 从香港街-公交站路东拉载乘客送到华为合作店(青檀路二店),已支付5.68元。执法人员通过驾驶员提供的手机APP查询得知:王宁宁已注册滴龄497天,累计完成5272单,近30天累计流水1426.53元。该车驾驶员王宁宁提供不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与执法人员共同录像取证,驾驶员对检查结果无异议。。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六条,执法人员对鲁DDH5220(渐变绿)车辆采取了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王宁宁的陈述、申辩,其救济途径并对执法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经认定王宁宁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警告,罚款 枣庄市山亭区交通运输局 3000
17 370406202500180 枣庄市雨辰运输有限公司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2025年05月14日 14时00分,山亭区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联合枣庄市交通运输支队执法人员在山亭区光辉停车场门口对张井河驾驶的鲁DK2909(黄色)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刘明海15040517059、侯玉利15040517026向张井河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提供了《行 驶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鲁DK2909(黄色)该车外观与《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上所标注的照片尺寸信息不符。执法人员对该车进行了现场勘验,该车载明的外廓尺寸为(高3700mm)。此车现实际外廓尺寸为(高4150mm),加高(450mm)。驾驶员观看了现场测量情况,对执法人员现场所作出的测量结果无异议。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影像资料。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经认定枣庄市雨辰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罚款 枣庄市山亭区交通运输局 5000
18 370406202500181 褚洪全 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 2025年05月18日 10时20分,鲁D98679(黄色)鲁DS857挂(黄色)通过北庄检测点(G518线K207 +800M)(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经执法人员审核视频监控数据确认该车途径超限检测点时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车辆驾驶人采取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方式干扰检测。执法人员张艳宏15040517017、刘星15040517015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属公司是枣庄市远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经调查认定:褚洪全采取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方式干扰检测。褚洪全对以上事实无异议。附: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抓拍图片。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褚洪全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陈述申辩书》、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抓拍图片、褚洪全提供的《营业执照》、《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经调查认定褚洪全存在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的行为。 《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罚款 枣庄市山亭区交通运输局 1000
19 370406202500182 枣庄双向运输有限公司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2025年02月19日 04时16分,鲁DJ6188(黄色)鲁DNF07挂(黄色)通过凫城检测点(S103线K230+575处)(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重为67.35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18.350吨,超限率37.45%。执法人员张艳宏15040517017、刘星15040517015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枣庄双向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宋涛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陈述申辩书》、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等,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经调查认定枣庄双向运输有限公司存在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枣庄市山亭区交通运输局 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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