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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70406/2025-00943
  •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山亭区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时间:2025年05月26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5年05月26日
  • 标  题:【行政处罚】山亭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5年5月19日-5月25日)
  • 效力状态:有效

【行政处罚】山亭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5年5月19日-5月25日)

山亭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5年5月19日-5月25日)
序号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主要事实 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决定 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罚款金额(元)
1 370406202500183 徐州拓鸣商贸有限公司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2025年03月04日 10时16分,苏CLS550(黄色)鲁DQU32挂(黄色)通过凫城检测点(S103线K230+575处)(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重为74.000吨;驾驶员宋涛提出异议,认为与该车实际运载的货物总重不符,并提供了山东薛焦经贸有限公司的检斤单,经执法人员核实由于该车过非现场点位时S弯行驶造成数据误差。最后确定该车实际车货总重为63.02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14.02吨,超限率28.61%。执法人员张艳宏15040517017、刘星15040517015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徐州拓鸣商贸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宋涛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陈述申辩书》、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等,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经调查认定徐州拓鸣商贸有限公司存在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枣庄市山亭区交通运输局 2100
2 370406202500184 枣庄双向运输有限公司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2025年02月19日 11时37分,鲁DJ8339(黄色)鲁DRR67挂(黄色)通过凫城检测点(S103线K230+575处)(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重为63.850吨;驾驶员宋涛 提出异议,认为与该车实际运载的货物总重不符,并提供了山东薛焦经贸有限公司的检斤单,经执法人员核实最后确定该车实际车货总重为63.28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14.280吨,超限率29.14%。执法人员张艳宏15040517017、刘星15040517015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枣庄双向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宋涛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陈述申辩书》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等,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经调查认定枣庄双向运输有限公司存在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枣庄市山亭区交通运输局 2100
3 370406202500185 新沂能达运输有限公司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2025年04月03日04时36分,苏CRB392(黄色)鲁DPK96挂(黄色)通过凫城检测点(S103线K230+575处)(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重为67.35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18.350吨,超限率37.45%。执法人员张艳宏15040517017、刘星15040517015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新沂能达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宋涛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陈述申辩书》、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等,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经调查认定新沂能达运输有限公司存在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枣庄市山亭区交通运输局 5400
4 370406202500186 宋涛 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 2025年03月04日 10时16分,苏CLS550(黄色)鲁DQU32挂(黄色)通过凫城检测点(S103线K230+575处)(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经执法人员审核视频监控数据确认该车途径超限检测点时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车辆驾驶人采取S弯行驶方式干扰检测。执法人员张艳宏15040517017、刘星15040517015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属公司是徐州拓鸣商贸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经调查认定:宋涛采取S弯行驶方式干扰检测。宋涛对以上事实无异议。附: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抓拍图片。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宋涛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陈述申辩书》、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抓拍图片、宋涛提供的《营业执照》、《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经调查认定宋涛存在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的行为。 《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罚款 枣庄市山亭区交通运输局 1000
5 370406202500187 李小振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5年05月19日 11时10分,山亭区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山亭区香港街西头对李小振驾驶的鲁DD31287(渐变绿)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宋乐岭15040517009、杨宇15040517025向李小振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未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李小振通过滴滴车主APP网络预约平台预约接单。最近一单为2025年05月19日10时13分56秒,从山东金东框业到小二哥鸡店,已支付22.17元。通过驾驶员提供的手机APP查询得知:该车已注册1612天,累计完成6013单,近30天累计流水423.74元。该车驾驶员李小振提供不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驾驶员与执法人员共同录像取证,驾驶员对检查结果无异议。。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六条,执法人员对鲁DD31287(渐变绿)车辆采取了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李小振的陈述、申辩,其救济途径并对执法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经认定李小振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警告,罚款 枣庄市山亭区交通运输局 3000
6 370406202500188 临沂市奥翔运输有限公司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2025年05月19日 20时47分,山亭区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S320艾湖段对朱文刚驾驶的鲁Q792GZ(黄色)鲁QAQ76挂(黄色)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宋乐岭15040517009、杨宇15040517025向朱文刚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提供了《行 驶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鲁Q792GZ(黄色)鲁QAQ76挂(黄色),该车外观与《道路运输证》上所标注的尺寸信息不符。执法人员对该车进行了现场勘验,该车载明的挂车外廓尺寸为(长17500mm、宽2750mm、高1750mm)。此挂车现实际外廓尺寸为(长17800mm、宽2750mm、高1750mm),加长(300mm)。驾驶员观看了现场测量情况,对执法人员现场所作出的测量结果无异议。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影像资料。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经认定临沂市奥翔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罚款 枣庄市山亭区交通运输局 5000
7 370406202500189 昌乐恒峰物流有限公司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2025年05月20日 11时10分,山亭区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S103马头段森和停车场门口对陈宝强驾驶的鲁GZ6155(黄色)鲁G3E13挂(黄色)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杨宇15040517025、宋乐岭15040517009向陈宝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提供了《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执法人员对该车进行了现场勘验,鲁G3E13挂(黄色)《道路运输证》载明的外廓尺寸长11410mm,此挂车现实际外廓尺寸长14200mm,加长2790mm,与《道路运输证》所标注的外廓尺寸信息不符。驾驶员观看了现场测量情况,对执法人员现场所作出的测量结果无异议。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影像资料。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经认定昌乐恒峰物流有限公司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罚款 枣庄市山亭区交通运输局 5000
8 370406202500190 山东亿邦物流有限公司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2025年02月19日 12时56分,鲁Q628HM(黄色)鲁QP5W9挂(黄色)通过凫城检测点(S103线K230+575处)(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重为92.25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43.250吨,超限率88.27%。执法人员张艳宏15040517017、刘星15040517015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山东亿邦物流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盛清良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陈述申辩书》、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等,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经调查认定山东亿邦物流有限公司存在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枣庄市山亭区交通运输局 21500
9 370406202500191 山东亿邦物流有限公司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2025年02月19日 13时21分,鲁Q882KA(黄色)鲁Q8XF3挂(黄色)通过凫城检测点(S103线K230+575处)(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重为90.95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41.950吨,超限率85.61%。执法人员张艳宏15040517017、刘星15040517015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山东亿邦物流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王广付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陈述申辩书》、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等,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经调查认定山东亿邦物流有限公司存在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枣庄市山亭区交通运输局 20500
10 370406202500192 枣庄聚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2025年04月05日 00时25分,鲁DD3307(黄色)鲁DKH60挂(黄色)通过凫城检测点(S103线K230+575处)(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重为84.6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35.600吨,超限率72.65%。执法人员张艳宏15040517017、刘星15040517015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枣庄聚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刘夫民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陈述申辩书》、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等,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经调查认定枣庄聚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存在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枣庄市山亭区交通运输局 17500
11 370406202500193 邯郸市文浩运输有限公司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2025年05月22日 09时00分,山亭区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山亭区西山亭村路口东200米路南对李磊驾驶的鲁DJ3222(黄色)冀DK3Z3挂(黄色)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杨清龙15040517027、刘明海15040517059向李磊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提供了《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鲁DJ3222(黄色)冀DK3Z3挂(黄色),该车外观与《道路运输证》上所标注的尺寸信息不符。执法人员对该车进行了现场勘验,该车载明的挂车外廓尺寸为(长13750mm)。此挂车现实际外廓尺寸为(长14000mm),加长(250mm)。驾驶员观看了现场测量情况,对执法人员现场所作出的测量结果无异议。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影像资料。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经认定邯郸市文浩运输有限公司存在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罚款 枣庄市山亭区交通运输局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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