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6/2025-00977
-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山亭区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时间:2025年06月09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5年06月09日
- 标 题:【行政处罚】山亭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5年5月26日-6月1日)
- 效力状态:有效
【行政处罚】山亭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5年5月26日-6月1日)
山亭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5年5月26日-6月1日) | ||||||||
序号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主要事实 | 行政执法依据 | 行政执法决定 | 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 罚款金额(元) |
1 | 370406202500172 | 枣庄华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 2025年05月14日 09时53分,山亭区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联合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在枣曹路与S322交叉口西500米处东向西对褚福臣驾驶的鲁H30X95(黄色)鲁DKT72挂(黄色)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杨清龙15040517027、刘明海15040517059向褚福臣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提供了《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鲁H30X95(黄色)鲁DKT72挂(黄色),拉载货物为沙子,该挂车鲁DKT72挂(黄色)《道路运输证》上载明的车辆类型为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经现场核实、录像取证鲁DKT72挂(黄色)加装6液压顶,改为侧翻式自卸货车,与《道路运输证》登记信息不符。驾驶员观看了现场测量情况,对执法人员现场所作出的测量结果无异议。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影像资料。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认定枣庄华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罚款 | 枣庄市山亭区交通运输局 | 5000 |
2 | 370406202500195 | 枣庄雷霆物流有限公司 |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 2025年03月16日 01时26分,鲁DJ0031(黄色)通过凫城检测点(S103线K230+575处)(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4轴车辆,车货总重为88.05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36.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52.050吨,超限率144.58%。执法人员张艳宏15040517017、刘星15040517015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枣庄雷霆物流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刘爱国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陈述申辩书》、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等,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经调查认定枣庄雷霆物流有限公司存在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 | 枣庄市山亭区交通运输局 | 26000 |
3 | 370406202500196 | 高永 | 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 | 2025年04月05日 21时37分,鲁DJ8200(黄色)鲁DX730挂(黄色)通过西集检测点(G518线K249+882处)(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经执法人员审核视频监控数据确认该车途径超限检测点时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车辆驾驶人采取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方式干扰检测。执法人员张艳宏15040517017、刘星15040517015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属公司是枣庄市佳宇物流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经调查认定:高永采取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方式干扰检测。高永对以上事实无异议。附: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抓拍图片。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高永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陈述申辩书》、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抓拍图片、高永提供的《营业执照》、《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未提出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高永存在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的行为。 | 《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 罚款 | 枣庄市山亭区交通运输局 | 1000 |
4 | 370406202500197 | 枣庄市佳宇物流有限公司 |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 2025年04月05日 21时37分,鲁DJ8200(黄色)鲁DX730挂(黄色)通过西集检测点(G518线K249+882处)(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重为90.950吨;驾驶员高永提出异议,认为与该车实际运载的货物总重不符,并提供了山东汇融源新能源有限公司过磅单,经执法人员核实该车采取偏离称重装置方式通过检测点干扰检测,最后确定该车实际车货总重为56.82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7.82吨,超限率15.96%。执法人员张艳宏15040517017、刘星15040517015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枣庄市佳宇物流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高永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陈述申辩书》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等,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经调查认定枣庄市佳宇物流有限公司存在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 | 枣庄市山亭区交通运输局 | 1050 |
5 | 370406202500198 | 肖飞 | 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 | 2025年03月08日 10时25分,鲁DK3698(黄色)鲁DLP11挂(黄色)通过凫城检测点(S103线K230+575处)(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经执法人员审核视频监控数据确认该车途径超限检测点时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车辆驾驶人采取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方式干扰检测。执法人员张艳宏15040517017、刘星15040517015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属公司是枣庄亿恒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经调查认定:肖飞采取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方式干扰检测。肖飞对以上事实无异议。附: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抓拍图片。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肖飞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陈述申辩书》、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抓拍图片、肖飞提供的《营业执照》、《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经调查认定肖飞存在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的行为。 | 《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 罚款 | 枣庄市山亭区交通运输局 | 1000 |
6 | 370406202500199 | 王宜伟 | 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 | 2024年07月21日 01时23分,鲁DJ1557(黄色)鲁DNE02挂(黄色)通过北庄检测点(G518线K207 +800M)(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经执法人员审核视频监控数据确认该车途径超限检测点时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车辆驾驶人采取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方式干扰检测。执法人员张艳宏15040517017、刘星15040517015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属公司是枣庄双向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经调查认定:王宜伟采取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方式干扰检测。王宜伟对以上事实无异议。附: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抓拍图片。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王宜伟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陈述申辩书》、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抓拍图片、王宜伟提供的《营业执照》、《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经调查认定王宜伟存在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的行为。 | 《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 罚款 | 枣庄市山亭区交通运输局 | 1000 |
7 | 370406202500200 | 李发玉 | 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 | 2025年03月15日 18时34分,鲁DJ7819(黄色)鲁DLX52挂(黄色)通过凫城检测点(S103线K230+575处)(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经执法人员审核视频监控数据确认该车途径超限检测点时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车辆驾驶人采取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方式干扰检测。执法人员张艳宏15040517017、刘星15040517015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属公司是枣庄平路物流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经调查认定:李发玉采取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方式干扰检测。李发玉对以上事实无异议。附: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抓拍图片。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李发玉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陈述申辩书》、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抓拍图片、李发玉提供的《营业执照》、《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未提出陈述申辩。经调查认定李发玉存在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的行为。 | 《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 罚款 | 枣庄市山亭区交通运输局 | 1000 |
8 | 370406202500202 | 梁昌雨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2025年05月31日 11时10分,山亭区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S321与G518西集红绿灯处对梁昌雨驾驶的鲁DFD0778(渐变绿)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杨宇15040517025、宋乐岭15040517009向梁昌雨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未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梁昌雨通过滴滴车主APP网络预约平台预约接单,最近一单为:2025年05月20日 23:14:38从枣庄市山亭区***拉载乘客送到枣庄市山亭区***,已支付4.90元。通过驾驶员提供的手机APP查询得知:梁昌雨已注册滴龄638天,累计完成148单,近30天累计流水23.24元。该车驾驶员梁昌雨提供不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与执法人员共同录像取证,驾驶员对检查结果无异议。。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六条,执法人员对鲁DFD0778(渐变绿)车辆采取了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梁昌雨的陈述、申辩,其救济途径并对执法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经认定梁昌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警告,罚款 | 枣庄市山亭区交通运输局 |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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