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6/2025-01217
-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山亭区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时间:2025年07月21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5年07月21日
- 标 题:【行政处罚】山亭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5年7月14日-7月20日)
- 效力状态:有效
【行政处罚】山亭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5年7月14日-7月20日)
山亭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5年7月14日—7月20日) | ||||||||
序号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主要事实 | 行政执法依据 | 行政执法决定 | 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 罚款金额(元) |
1 | 370406202500261 | 济宁永源物流有限公司 |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 2025年07月12日 14时50分,山亭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刘庄村红绿灯南路西200米对来存建驾驶的鲁H72Z75(黄色)鲁HD493超(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杨清龙15040517027、侯玉利15040517026向来存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发现,该车驾驶员提供了鲁H72Z75(黄色)《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未能提供挂车鲁HD493超(黄色)《道路运输证》。经询问驾驶员得知,该车运载的货物为百货货架,从西集镇运到蚌埠市,运费5000元。济宁永源物流有限公司取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该公司名下鲁HD493超(黄色)未取得《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当事人对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货物运输的行为无异议 。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六条,执法人员对鲁H72Z75(黄色)、鲁HD493超(黄色)车辆采取了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来存建的陈述、申辩,其救济途径并对执法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经认定济宁永源物流有限公司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罚款 | 枣庄市山亭区交通运输局 | 1000 |
2 | 370406202500262 | 众义达(山东)物流有限公司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 2025年07月12日 14时45分,山亭区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常山红路灯对徐化平驾驶的鲁DE5172(黄色)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刘明海15040517059、侯玉利15040517026向徐化平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提供了《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鲁DE5172(黄色),拉载货物为渣土,该车外观与《道路运输证》上所标注的照片信息不符。执法人员对该车进行了现场勘验,该车两侧货箱栏板通过使用钢板焊接固定加高37cm。驾驶员观看了现场测量情况,对执法人员现场所作出的测量结果无异议。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影像资料。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经认定众义达(山东)物流有限公司存在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罚款 | 枣庄市山亭区交通运输局 | 5000 |
3 | 370406202500263 | 枣庄市骏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普货或专用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 2025年05月18日 22时58分,鲁DE0222(黄色)鲁DNP26挂(黄色)通过凫城检测点(S103线K230+575处)(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重为74.1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25.100吨,超限率51.22%。执法人员张艳宏15040517017、刘星15040517015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枣庄市骏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孙井银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陈述申辩书》、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等,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经调查认定枣庄市骏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存在普货或专用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 | 枣庄市山亭区交通运输局 | 12500 |
4 | 370406202500264 | 枣庄百祥运输有限公司 | 普货或专用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 2025年05月22日 04时49分,鲁DA0001(黄色)鲁DCM15挂(黄色)通过北庄检测点(G518线K207+800处)(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重为54.25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5.250吨,超限率10.71%。执法人员张艳宏15040517017、刘星15040517015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枣庄百祥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盛清良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陈述申辩书》、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等,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经调查认定枣庄百祥运输有限公司存在普货或专用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 | 枣庄市山亭区交通运输局 | 750 |
5 | 370406202500265 | 枣庄百祥运输有限公司 | 普货或专用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 2025年06月11日 04时46分,鲁DA0001(黄色)鲁DCM15挂(黄色)通过北庄检测点(G518线K207+800处)(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重为54.9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5.900吨,超限率12.04%。执法人员刘星15040517015、张艳宏15040517017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枣庄百祥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盛清良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陈述申辩书》、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等,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经调查认定枣庄百祥运输有限公司存在普货或专用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 | 枣庄市山亭区交通运输局 | 750 |
6 | 370406202500267 | 山东泗水光辉运输有限公司 | 普货或专用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 2025年06月08日 09时16分,鲁H46710(黄色)鲁H4G10挂(黄色)通过西集检测点(G518线K249+882处)(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重为55.650吨;驾驶员潘春燕提出异议,认为与该车实际运载的货物总重不符,并提供发达面粉厂的称重单,经执法人员核实最后确定该车实际车货总重为55.65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4.94吨,超限率10%。执法人员张艳宏15040517017、刘星15040517015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山东泗水光辉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潘春艳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陈述申辩书》、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等,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经调查认定山东泗水光辉运输有限公司存在普货或专用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 | 枣庄市山亭区交通运输局 | 600 |
7 | 370406202500268 | 枣庄泰源运输有限公司 |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2025年07月17日 08时00分,山亭区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山亭凤仪门北100米对孙彬驾驶的鲁D97599(黄色)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侯玉利15040517026、刘明海15040517059向孙彬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发现该车《道路运输证》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 2024年4月,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当事 人观看了执法全过程无异议。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影像资料。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经认定枣庄泰源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枣庄市山亭区交通运输局 | 3000 |
8 | 370406202500269 | 枣庄锦实运输有限公司 |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 2025年07月18日,山亭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枣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移交2份《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山亭区境内存在“百吨王”行为。根据《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道路普通货运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所属货运车辆运输过程中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的”。2025年07月18日14时50分,山亭区交通局执法人员张艳宏、刘星对枣庄锦实运输有限公司受委托人任衍光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张艳宏15040517017、刘星15040517015向任衍光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枣庄锦实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辆鲁DD5393于2024年9月2日车货总重101.01吨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交通警大队处罚,鲁DE7159于2023年12月20日车货总重150.3吨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交通警大队处罚。执法人员出示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等证据材料,任衍光表示对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重超过100吨的行为无异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罚款 | 枣庄市山亭区交通运输局 | 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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