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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70406/2025-01255
  •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山亭区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时间:2025年07月28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5年07月28日
  • 标  题:【行政处罚】山亭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5年7月21日-7月27日)
  • 效力状态:有效

【行政处罚】山亭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5年7月21日-7月27日)

山亭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5年7月21日-7月27日)
序号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主要事实 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决定 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罚款金额(元)
1 370406202500266 邱银苹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2025年06月17日 03时05分,山亭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S320苏庄村段对商小军驾驶的鲁DQD175(蓝色)轻型厢式货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杨宇执法证号15040517025、宋乐岭执法证号15040517009向商小军出示了执法证件表明了身份,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和陈述、申辩的权利。该车装载液化气从事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该车驾驶员未向执法人员提供危险品《道路运输证》,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驾驶员无法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其他有效证明。此次装载液化气7罐,从桑村到滕州,自己用来制作套土豆的套袋和亲戚打烧饼用。执法人员现场告知商小军涉嫌违法事实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将对鲁DQD175(蓝色)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实施扣押,执法人员当场制作并送达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法律救济途径。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商小军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陈述申辩书》。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经调查认定邱银苹存在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枣庄市山亭区交通运输局 10000
2 370406202500271 雷永成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5年07月21日 16时30分,山亭区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山亭区府前路市民中心西20米路南对雷永成驾驶的鲁DDJ5657(渐变绿)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刘明海15040517059、杨清龙15040517027向雷永成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未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雷永成通过滴滴车主APP网络预约平台预约接单,2025年07月21日 14:38:24从枣庄市山亭区***拉载乘客送到维也纳酒店(枣庄山亭汉诺路店),已支付4.30元。通过驾驶员提供的手机APP查询得知:雷永成已注册滴龄5天,累计完成13单,近30天累计流水206.40元。该车驾驶员雷永成提供不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与执法人员共同录像取证,驾驶员对检查结果无异议。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六条,执法人员对鲁DDJ5657(渐变绿)车辆采取了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雷永成的陈述、申辩,其救济途径并对执法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经认定雷永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警告,罚款 枣庄市山亭区交通运输局 3000
3 370406202500272 盛清良 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 2025年06月11日 18时06分,鲁DK8786(黄色)鲁DT987挂(黄色)通过凫城检测点(S103线K230+575处)(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经执法人员审核视频监控数据确认该车途径超限检测点时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车辆驾驶人采取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方式干扰检测。执法人员张艳宏15040517017、刘星15040517015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属公司是枣庄宏岩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经调查认定:盛清良采取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方式干扰检测。盛清良对以上事实无异议。附: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抓拍图片。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盛清良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陈述申辩书》、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抓拍图片、盛清良提供的《营业执照》、《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经调查认定盛清良存在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的行为。 《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罚款 枣庄市山亭区交通运输局 1000
4 370406202500273 山东浅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普货或专用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2025年07月18日 14时42分,鲁DD3605(黄色)鲁DLT87挂(黄色)通过县道X023K12+198米处(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重为70.9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21.900吨,超限率44.69%。执法人员张艳宏15040517017、刘星15040517015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山东浅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盛清良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陈述申辩书》、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等,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经调查认定山东浅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存在普货或专用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枣庄市山亭区交通运输局 6300
5 370406202500274 枣庄路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普货或专用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2025年05月08日 13时21分,鲁DH0280(黄色)鲁D82C5超(黄色)通过西集检测点(G518线K249+882处)(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重为60.4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11.400吨,超限率23.27%。执法人员张艳宏15040517017、刘星15040517015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枣庄路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郝海涛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陈述申辩书》、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等,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经调查认定枣庄路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存在普货或专用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枣庄市山亭区交通运输局 1650
6 370406202500275 济宁宏兴物流有限公司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2025年07月24日 11时50分,山亭区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桑村镇省道320葛庄路口东400米路南对常广涛驾驶的鲁H32N55(黄色)鲁HKV26挂(黄色)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杨清龙15040517027、刘明海15040517059向常广涛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提供了《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鲁H32N55(黄色)鲁HKV26挂(黄色),拉载货物为菌渣,该车外观与《道路运输证》上所标注的照片信息不符。执法人员对该车进行了现场勘验,该车挂车两侧货箱栏板通过使用U型螺栓、钢丝绳、皮革固定加高40cm。驾驶员观看了现场测量情况,对执法人员现场所作出的测量结果无异议。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影像资料。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经认定济宁宏兴物流有限公司存在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罚款 枣庄市山亭区交通运输局 5000
7 370406202500276 王富龙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2025年07月24日 11时51分,山亭区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桑村镇省道320葛庄村路口东400米路南对李自学驾驶的鲁H05J09(黄色)鲁H5K56挂(黄色)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王瑞林15040517036、侯玉利15040517026向李自学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提供了《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鲁H05J09(黄色)鲁H5K56挂(黄色),拉载货物为菌渣,该车外观与《道路运输证》上所标注的照片信息不符。执法人员对该车进行了现场勘验,该车挂车两侧货箱栏板通过使用U型螺栓、钢丝绳、皮革固定加高35cm。驾驶员观看了现场测量情况,对执法人员现场所作出的测量结果无异议。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影像资料。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经认定王富龙存在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罚款 枣庄市山亭区交通运输局 1500
8 370406202500277 滕州奥联运输有限公司 普货或专用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2025年04月05日 23时49分,鲁DZ2058(黄色)鲁DFG33挂(黄色)通过凫城检测点(S103线K230+575处)(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重为91.65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42.650吨,超限率87.04%。执法人员张艳宏15040517017、刘星15040517015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滕州奥联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张艳军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陈述申辩书》、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等,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经调查认定滕州奥联运输有限公司存在普货或专用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枣庄市山亭区交通运输局 21000
9 370406202500278 新泰市顺宇运输中心(个体工商户) 普货或专用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2025年05月23日 00时14分,鲁JF9197(黄色)鲁DLA67挂(黄色)通过国道G518K207+800米处(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重为86.8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37.800吨,超限率77.14%。执法人员张艳宏15040517017、刘星15040517015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新泰市顺宇运输中心(个体工商户),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郭长洋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陈述申辩书》、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等,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经调查认定新泰市顺宇运输中心(个体工商户)存在普货或专用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枣庄市山亭区交通运输局 18500
10 370406202500282 陈庆丰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2025年07月25日 11时30分,山亭区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桑村镇满庄村驻地对任超驾驶的鲁DC6366(黄色)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刘明海15040517059、侯玉利15040517026向任超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提供了《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鲁DC6366(黄色),拉载货物为石子,该车外观与《道路运输证》上所标注的尺寸信息不符。执法人员对该车进行了勘验,该车载明的车辆外廓尺寸为(高3600mm)。此车现实际外廓尺寸为(高4100mm),加高(500mm)。驾驶员观看了现场测量情况,对执法人员现场所作出的测量结果无异议。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影像资料。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经认定陈庆丰存在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罚款 枣庄市山亭区交通运输局 5000
11 370406202500283 枣庄荣御物流有限公司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2025年07月26日 12时30分,山亭区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桑村镇满庄村路段对李正浩驾驶的鲁DE3581(黄色)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杨宇15040517025、宋乐岭15040517009向李正浩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提供了《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鲁DE3581(黄色),拉载货物为石子,该车外观与《道路运输证》上所标注的尺寸信息不符。执法人员对该车进行了勘验,该车载明的车辆外廓尺寸为(高3800mm)。此车现实际外廓尺寸为(高4200mm),加高(400mm)。驾驶员观看了现场测量情况,对执法人员现场所作出的测量结果无异议。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影像资料。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经认定枣庄荣御物流有限公司存在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罚款 枣庄市山亭区交通运输局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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