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6/2025-01297
-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山亭区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时间:2025年08月04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5年08月04日
- 标 题:【行政处罚】山亭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5年7月28日-8月3日)
- 效力状态:有效
【行政处罚】山亭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5年7月28日-8月3日)
山亭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5年7月28日—8月3日) | ||||||||
序号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主要事实 | 行政执法依据 | 行政执法决定 | 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 罚款金额(元) |
1 | 370406202400384 | 滕州市洪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 2024年10月09日 21时10分,山亭区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山亭区东江大桥北100米处对苏长斌驾驶的鲁DF2035(黄色)鲁DFC38挂(黄色)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刘明海15040517059、王瑞林15040517036向苏长斌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提供了《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鲁DF2035(黄色)鲁DFC38挂(黄色),拉载货物为石子,该挂车鲁DFC38挂(黄色)《道路运输证》上载明的车辆类型为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现场检查发现该挂车鲁DFC38挂(黄色)安装有液压装置,涉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经核实、录像取证,鲁DFC38挂(黄色)加装7个液压顶,改为侧翻式自卸货车。驾驶员观看了现场执法情况,对执法人员现场所作出的结果无异议。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影像资料。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认定滕州市洪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罚款 | 枣庄市山亭区交通运输局 | 5000 |
2 | 370406202500270 | 枣庄市杰邦物流有限公司 |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 2025年07月21日,山亭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枣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移交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山亭区境内存在“百吨王”行为。根据《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道路普通货运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所属货运车辆运输过程中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的”。2025年07月21日10时25分,山亭区交通局执法人员张艳宏、刘星对枣庄市杰邦物流有限公司法人翟桂杰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张艳宏15040517017、刘星15040517015向翟桂杰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枣庄市杰邦物流有限公司所属车辆鲁DG5963于2024年04月15日车货总重102.02吨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被滕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大队处罚。执法人员出示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等证据材料,翟桂杰表示对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重超过100吨的行为无异议。证据:询问笔录、影像资料。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经认定枣庄市杰邦物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罚款 | 枣庄市山亭区交通运输局 | 10000 |
3 | 370406202500279 | 枣庄鑫泰运输有限公司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 2025年07月25日 11时30分,山亭区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桑村镇满庄村对盛清良驾驶的苏CHM918(黄色)鲁DPY99挂(黄色)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杨清龙15040517027、王瑞林15040517036向盛清良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提供了《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苏CHM918(黄色)鲁DPY99挂(黄色),拉载货物为石子,该车外观与《道路运输证》上所标注的照片信息不符。执法人员对该车进行了勘验,该车挂车两侧货箱栏板通过使用U型螺栓、钢丝绳、帆布固定加高17cm。驾驶员观看了现场测量情况,对执法人员现场所作出的测量结果无异议。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影像资料。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经认定枣庄鑫泰运输有限公司存在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罚款 | 枣庄市山亭区交通运输局 | 5000 |
4 | 370406202500280 | 枣庄东程运输有限公司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 2025年07月25日 11时20分,山亭区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桑村镇满庄村对张国峰驾驶的苏CQB885(黄色)鲁DNC21挂(黄色)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刘明海15040517059、侯玉利15040517026向张国峰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提供了《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苏CQB885(黄色)鲁DNC21挂(黄色),拉载货物为石粉,该车外观与《道路运输证》上所标注的照片信息不符。执法人员对该车进行了现场勘验,该车挂车两侧货箱栏板通过使用U型螺栓、钢丝绳、帆布固定加高24cm。驾驶员观看了现场测量情况,对执法人员现场所作出的测量结果无异议。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影像资料。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经认定枣庄东程运输有限公司存在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罚款 | 枣庄市山亭区交通运输局 | 5000 |
5 | 370406202500281 | 枣庄鑫泰运输有限公司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 2025年07月25日 11时40分,山亭区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桑村镇满庄村对武勇驾驶的苏CGP153(黄色)鲁DQH81挂(黄色)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杨清龙15040517027、王瑞林15040517036向武勇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提供了《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苏CGP153(黄色)鲁DQH81挂(黄色),拉载货物为石子,该车外观与《道路运输证》上所标注的照片信息不符。执法人员对该车进行了勘验,该车挂车两侧货箱栏板通过使用U型螺栓、钢丝绳、帆布固定加高23cm。驾驶员观看了现场测量情况,对执法人员现场所作出的测量结果无异议。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影像资料。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经认定枣庄鑫泰运输有限公司存在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罚款 | 枣庄市山亭区交通运输局 | 5000 |
6 | 370406202500284 | 枣庄全安运输有限公司 | 普货或专用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 2025年02月19日 06时37分,鲁DC2137(黄色)鲁DKM56挂(黄色)通过凫城检测点(S103线K230+575处)(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重为63.750吨;驾驶员武华兴提出异议,认为与该车实际运载的货物总重不符,并提供山东泉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计量单,经执法人员核实最后确定该车实际车货总重为63.2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14.200吨,超限率28.9%。执法人员张艳宏15040517017、刘星15040517015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枣庄全安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武华兴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陈述申辩书》、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等,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经调查认定枣庄全安运输有限公司存在普货或专用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 | 枣庄市山亭区交通运输局 | 2100 |
7 | 370406202500285 | 山东和平物流有限公司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 2025年07月28日 10时10分,山亭区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山亭区桑村镇艾湖村公交站牌东200米 路南对李中元驾驶的鲁Q7792N(黄色)鲁QYE74挂(黄色)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杨清龙15040517027、刘明海15040517059向李中元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提供了《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鲁Q7792N(黄色)鲁QYE74挂(黄色),拉载货物为纸,该车外观与《道路运输证》上所标注的尺寸信息不符。执法人员对该车进行了现场勘验,该车载明的挂车外廓尺寸为(长16000mm、宽3000mm、高1700mm)。此挂车现实际外廓尺寸为(长17500mm、宽3000mm、高1700mm),加长(1500mm)。驾驶员观看了现场测量情况,对执法人员现场所作出的测量结果无异议。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影像资料。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经认定山东和平物流有限公司存在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罚款 | 枣庄市山亭区交通运输局 | 5000 |
8 | 370406202500286 | 枣庄大富启源运输有限公司 | 普货或专用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 2025年05月12日 00时25分,鲁DJ1080(黄色)鲁DKB77挂(黄色)通过凫城检测点(S103线K230+575处)(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重为76.75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27.750吨,超限率56.63%。执法人员张艳宏15040517017、刘星15040517015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枣庄大富启源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孟凡林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陈述申辩书》、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等,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经调查认定枣庄大富启源运输有限公司存在普货或专用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 | 枣庄市山亭区交通运输局 | 13500 |
9 | 370406202500287 | 王士龙 |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2025年07月30日 11时40分,山亭区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山亭区交通运输局违章处理室对王涛进行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刘星15040517015、张艳宏15040517017向王涛出示了《行政执法证》,鲁DC0186《道路运输证》 “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 一栏中有效期为 2024年10月,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当事 人观看了执法全过程无异议。证据:询问笔录、影像资料。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经认定,王士龙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枣庄市山亭区交通运输局 | 3000 |
10 | 370406202500288 | 枣庄旺源运输有限公司 | 普货或专用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 2025年05月16日 06时41分,鲁DJ1179(黄色)鲁DGG69挂(黄色)通过国道G518K249+882米处(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重为69.5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9.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20.500吨,超限率41.83%。执法人员张艳宏15040517017、刘星15040517015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枣庄旺源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韩香庭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陈述申辩书》、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等,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经调查认定枣庄旺源运输有限公司存在普货或专用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 | 枣庄市山亭区交通运输局 | 6000 |
11 | 370406202500289 | 枣庄吉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 普货或专用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 2025年07月31日 14时25分,鲁DC1770(黄色)通过西集检测点(G518线K249+882处)(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4轴车辆,车货总重为68.100吨;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为36.000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32.100吨,超限率89.17%。执法人员张艳宏15040517017、刘星15040517015通过查询得知该车所有人为枣庄吉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黄雨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陈述申辩书》、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等,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经调查认定枣庄吉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存在普货或专用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 | 枣庄市山亭区交通运输局 | 16000 |
12 | 370406202500290 | 金乡县盛鑫物流有限公司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 2025年08月01日 19时10分,山亭区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桑村镇葛庄村路段对王再玉驾驶的鲁RP9184(黄色)鲁HA1H7挂(黄色)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杨清龙15040517027、刘明海15040517059向王再玉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提供了《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鲁RP9184(黄色)鲁HA1H7挂(黄色),拉载货物为石子,该车外观与《道路运输证》上所标注的照片信息不符。执法人员对该车进行了现场勘验,该车挂车两侧货箱栏板通过使用U型螺栓、钢丝绳、帆布固定加高50cm。驾驶员观看了现场测量情况,对执法人员现场所作出的测量结果无异议。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影像资料。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经认定金乡县盛鑫物流有限公司存在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罚款 | 枣庄市山亭区交通运输局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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