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6/2025-01555
- 主题分类:执法结果
- 发布机构:山亭区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时间:2025年09月24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5年09月24日
- 标 题:【行政处罚】山亭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5年9月15日-9月21日)
- 效力状态:有效
【行政处罚】山亭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5年9月15日-9月21日)
山亭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5年9月15日-9月21日) | ||||||||
序号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主要事实 | 行政执法依据 | 行政执法决定 | 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 罚款金额(元) |
1 | 370406202500332 | 杨海冬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2025年09月14日 09时40分,山亭区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山亭交通执法大队路南100米对杨海冬驾驶的鲁DFA2699(渐变绿)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刘明海15040517059、王瑞林15040517036向杨海冬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未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杨海冬通过滴滴车主APP网络预约平台预约接单,最后一单2025年9月14日07时44分从山亭馨康诊所拉载乘客送到欧亚城,收入4.41元,通过驾驶员提供的手机APP查询得知:该车已注册2980天,累计完成1.17万单,近30天累计流水1185.55元。该车驾驶员杨海冬提供不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与执法人员共同录像取证,驾驶员对检查结果无异议。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六条,执法人员对鲁DFA2699(渐变绿)车辆采取了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杨海冬的陈述、申辩,其救济途径并对执法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经认定杨海冬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警告,罚款 | 枣庄市山亭区交通运输局 | 3000 |
2 | 370406202500333 | 枣庄大富启源运输有限公司 | 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或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 2025年09月15日 12时00分,山亭区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张庄村西300米对田始礼驾驶的鲁DA0389(黄色)鲁DLL59挂(黄色)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刘明海15040517059、王瑞林15040517036向田始礼出示了《行政执法证》,该车驾驶员田始礼向执法人员提供了《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田始礼的《从业资格证》有效期2018年5月22日至2024年5月21日,经执法人员询问驾驶员得知车辆所有人是枣庄大富启源运输有限公司,田始礼是公司聘用的驾驶员,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该车今天从山亭到临沂拉风化砂,一趟工资200元。当事 人现场观看了执法全过程,对检查结果无异议。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经调查,枣庄大富启源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或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行为。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影像资料。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经认定枣庄大富启源运输有限公司“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或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的行为。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枣庄市山亭区交通运输局 | 3000 |
3 | 370406202500334 | 樊林林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2025年09月17日 11时05分,山亭区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玄武路翼云荷园门口对樊林林驾驶的鲁DDN2631(渐变绿)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杨宇15040517025、尚先堂15040517010向樊林林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未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樊林林通过滴滴车主APP网络预约平台预约接单,2025年9月17日10时47分从枣庄市山亭区梅花园小区拉载乘客到潮品时尚女装,已支付4.41元。通过驾驶员提供的手机APP查询得知:该车已注册77天,累计完成47单,近30天累计流水389.51元。该车驾驶员樊林林提供不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驾驶员与执法人员共同录像取证,驾驶员对检查结果无异议。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警告,罚款 | 枣庄市山亭区交通运输局 | 3000 |
4 | 370406202500335 | 曲阜市煜申商贸有限公司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 2025年09月18日 10时20分,山亭区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青屏路与店韩路交接处对孟令新驾驶的鲁H711M2(黄色)鲁HZ90V挂(黄色)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刘明海15040517059、王瑞林15040517036向孟令新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提供了《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鲁H711M2(黄色)鲁HZ90V挂(黄色),拉载货物为煤,该挂车外观与《道路运输证》上所标注的照片信息不符。执法人员对该车进行了现场勘验,该车挂车两侧货箱栏板通过使用U型螺栓、钢丝绳、皮革固定加高37cm。驾驶员观看了现场测量情况,对执法人员现场所作出的测量结果无异议。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影像资料。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经认定曲阜市煜申商贸有限公司存在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罚款 | 枣庄市山亭区交通运输局 | 5000 |
5 | 370406202500336 | 枣庄佳富运输有限公司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 2025年09月17日 10时05分,山亭区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联合枣庄市交通运输支队执法人员在店韩路与榴园大道交叉口对王振东驾驶的鲁DJ9073(黄色)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杨宇15040517025、尚先堂15040517010向王振东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提供了《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鲁DJ9073(黄色)外观与《道路运输证》上所标注的照片信息不符。执法人员对该车进行了现场勘验,该车两侧货箱栏板通过焊接加高40cm。驾驶员观看了现场测量情况,对执法人员现场所作出的测量结果无异议。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影像资料。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经认定枣庄佳富运输有限公司存在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罚款 | 枣庄市山亭区交通运输局 | 5000 |
6 | 370406202500337 | 曾范国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 2025年09月18日 13时40分,山亭区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山亭区山城办事处石龙口村对赵淑日驾驶的鲁Q068GW(黄色)鲁QQH50挂(黄色)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杨清龙15040517027、侯玉利15040517026向赵淑日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提供了《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鲁QQH50挂(黄色)车外观与《道路运输证》上所标注的尺寸信息不符。执法人员对该车进行了现场勘验,该车载明的挂车外廓尺寸为宽2800mm。此挂车现实际外廓尺寸为宽3000mm,加宽200mm。驾驶员观看了现场测量情况,对执法人员现场所作出的测量结果无异议。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影像资料。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经认定曾范国存在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罚款 | 枣庄市山亭区交通运输局 | 5000 |
7 | 370406202500338 | 曲阜市煜申商贸有限公司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 2025年09月19日 08时40分,山亭区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山城街道西山腰村驻地对杜刚驾驶的鲁H54G11(黄色)鲁H316E挂(黄色)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杨清龙15040517027、侯玉利15040517026向杜刚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提供了《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鲁H54G11(黄色)鲁H316E挂(黄色),拉载货物为煤,该挂车外观与《道路运输证》上所标注的照片信息不符。执法人员对该车进行了现场勘验,该车挂车两侧货箱栏板通过使用U型螺栓、钢丝绳、皮革固定加高30cm。驾驶员观看了现场测量情况,对执法人员现场所作出的测量结果无异议。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影像资料。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事实无异议,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经认定曲阜市煜申商贸有限公司存在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罚款 | 枣庄市山亭区交通运输局 | 5000 |
8 | 370406202500339 | 韩邦峰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2025年09月18日 09时20分,山亭区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山亭区府前路妇幼保健医院北门对韩邦峰驾驶的鲁DDM7376(渐变绿)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杨清龙15040517027、侯玉利15040517026向韩邦峰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未申请回避。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韩邦峰通过滴滴车主APP网络预约平台预约接单,最后一单为2025年9月16日20:03:47从滕州东站-负一楼停车场-滴滴上车点拉载乘客送到滕州市张汪镇孟仓村退役军人服务站,已支付33.70元。通过驾驶员提供的手机APP查询得知:该车已注册2480天,累计完成4441单,近30天累计流水1396.51元。该车驾驶员韩邦峰提供不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与执法人员共同录像取证,驾驶员对检查结果无异议。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六条,执法人员对鲁DDM7376(渐变绿)车辆采取了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韩邦峰的陈述、申辩,其救济途径并对执法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经认定韩邦峰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警告,罚款 | 枣庄市山亭区交通运输局 |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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