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6/2021-00120
- 主题分类:申报指南(办事指南)
- 发布机构:区民政局
- 成文时间:2021年01月04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1年01月04日
- 标 题:【申报指南】2021年山亭区城乡低保申报指南
- 效力状态:有效
【申报指南】2021年山亭区城乡低保申报指南
1.申请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具有本市户籍的家庭,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高于本市低保标准,但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单人户认定为低保对象:
(一)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二)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三)依靠子女供养的无收入来源的重度残疾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的,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四)依靠父母以外其他亲属供养的未成年精神和智力残疾人。
(五)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监护的未成年人,监护人需年满60周岁,且无退休金。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认定条件,家庭收入扣减后符合保障条件的按规定认定为低保对象:
(一)依靠父母供养的未成年精神和智力残疾人,民政部门在计算家庭总收入时,按30%予以扣减。扣减后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予以整户认定;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的,按照单人户认定。
(二)单亲家庭(父母双方有一方死亡或宣告失踪)中的子女均未成年,家庭中的父或母靠打零工维持生活且无法精准认定收入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扣减 50%计算收入,扣减后符合保障条件的予以整户施保。
(三)夫妻双方有一方为无业重度残疾人或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民政部门在计算家庭总收入时,按50%予以扣减。扣减后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予以整户施保;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的,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因病(伤)致贫家庭、因学致贫家庭,符合低保办法相关规定,根据扣减后的家庭收入情况纳入整户施保或单人户施保。
2、申请程序:个人申请—镇街受理—审核—公示—镇街审批—区民政局备案—发放资金
3、申请材料:
(1)如实、准确填写低保申请审批表相关内容;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或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
(3)签署申请保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授权低保经办机构查询核对;
(4)《枣庄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4、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