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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70406/2021-00121
  • 主题分类:救助标准
  • 发布机构:区民政局
  • 成文时间:2020年01月02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0年01月02日
  • 标  题:【对象认定】2020年山亭区城乡低保救助对象认定
  • 效力状态:有效

【对象认定】2020年山亭区城乡低保救助对象认定

认定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具有本市户籍的家庭,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高于本市低保标准,但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单人户认定为低保对象:

(一)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二)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三)依靠子女供养的无收入来源的重度残疾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的,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四)依靠父母以外其他亲属供养的未成年精神和智力残疾人。

(五)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监护的未成年人,监护人需年满60周岁,且无退休金。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认定条件,家庭收入扣减后符合保障条件的按规定认定为低保对象:

(一)依靠父母供养的未成年精神和智力残疾人,民政部门在计算家庭总收入时,按30%予以扣减。扣减后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予以整户认定;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的,按照单人户认定。

(二)单亲家庭(父母双方有一方死亡或宣告失踪)中的子女均未成年,家庭中的父或母靠打零工维持生活且无法精准认定收入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扣减 50%计算收入,扣减后符合保障条件的予以整户施保。

(三)夫妻双方有一方为无业重度残疾人或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民政部门在计算家庭总收入时,按50%予以扣减。扣减后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予以整户施保;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的,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因病(伤)致贫家庭、因学致贫家庭,符合低保办法相关规定,根据扣减后的家庭收入情况纳入整户施保或单人户施保。



附件:
  • · 2021年城乡低保审批及办理流程图.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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