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63704060004/2024-00475
- 主题分类:公示内容
- 发布机构:山亭区民政局
- 成文时间:2024年01月27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4年01月27日
- 标 题:【执法职责、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2024年山亭区民政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 效力状态:有效
【执法职责、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2024年山亭区民政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如下:
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统计表 | ||||
单位: | 山亭区民政局 | 2021年 3月 26日 | ||
执法职责、权限 | 执法依据 | 执法程序 | 监督途径 | |
执法类型 | 事项名称 | |||
行政检查 | 负责全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 1.【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二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制定计划-领导审批-实施检查-结果分办 | 监督部门:山亭区民政局 投诉电话:0632-8020569 信函投诉:山亭区府前路山兴邻里中心山亭区民政局收 |
行政检查 | 负责全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 1.【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第三十四条:“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二)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三)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 制定计划-领导审批-实施检查-结果分办 | |
行政检查 | 负责全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部委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第二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核准登记,监督管理其名称的使用,保护其名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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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拟定全区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第九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第九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慈善组织,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慈善组织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二)要求慈善组织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三)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 制定计划-领导审批-实施检查-结果分办 | |
行政检查 | 指导全区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 1.【部委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令第49号)第二十八条“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上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民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等情况。” | 制定计划-领导审批-实施检查-结果分办 |
执法职责、权限 | 执法依据 | 执法程序 | 监督途径 | |
执法类型 | 事项名称 | |||
行政强制 | 负责全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 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报批-出示执法证,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经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实施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查证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解除强制措施-结案 | 监督部门:山亭区民政局 投诉电话:0632-8020569 信函投诉:山亭区府前路山兴邻里中心山亭区民政局收 |
行政强制 | 负责全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 1.【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四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被责令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
行政强制 | 负责全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监督部门:山亭区民政局 投诉电话:0632-8020569 信函投诉:山亭区府前路山兴邻里中心山亭区民政局收 | |
行政强制 | 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加处罚款 | 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法律】《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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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职责、权限 | 执法依据 | 执法程序 | 监督途径 | |
执法类型 | 事项名称 | |||
行政处罚 | 对社会团体不按规定使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活动等的处罚 | 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听证)-审批-处罚送达-执行结案 | 监督部门:山亭区民政局 投诉电话:0632-8020569 信函投诉:山亭区府前路山兴邻里中心山亭区民政局收 |
行政处罚 | 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 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一条:“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 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听证)-审批-处罚送达-执行结案 |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行为的处罚 | 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二条:“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听证)-审批-处罚送达-执行结案 | 监督部门:山亭区民政局 投诉电话:0632-8020569 信函投诉:山亭区府前路山兴邻里中心山亭区民政局收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处罚 | 1.【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条: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 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听证)-审批-处罚送达-执行结案 | 监督部门:山亭区民政局 投诉电话:0632-8020569 信函投诉:山亭区府前路山兴邻里中心山亭区民政局收 |
行政处罚 | 对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处罚 | 1.【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一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二)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 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听证)-审批-处罚送达-执行结案 | 监督部门:山亭区民政局 投诉电话:0632-8020569 信函投诉:山亭区府前路山兴邻里中心山亭区民政局收 |
行政处罚 | 对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未按宗旨、业务范围从事活动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年检、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等的处罚 | 1.【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二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听证)-审批-处罚送达-执行结案 | 监督部门:山亭区民政局 投诉电话:0632-8020569 信函投诉:山亭区府前路山兴邻里中心山亭区民政局收 |
行政处罚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规定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活动等的处罚 |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听证)-审批-处罚送达-执行结案 | 监督部门:山亭区民政局 投诉电话:0632-8020569 信函投诉:山亭区府前路山兴邻里中心山亭区民政局收 |
行政处罚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 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听证)-审批-处罚送达-执行结案 | 监督部门:山亭区民政局 投诉电话:0632-8020569 信函投诉:山亭区府前路山兴邻里中心山亭区民政局收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听证)-审批-处罚送达-执行结案 | 监督部门:山亭区民政局 投诉电话:0632-8020569 信函投诉:山亭区府前路山兴邻里中心山亭区民政局收 |
行政处罚 | 对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处罚 |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九十八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听证)-审批-处罚送达-执行结案 | 监督部门:山亭区民政局 投诉电话:0632-8020569 信函投诉:山亭区府前路山兴邻里中心山亭区民政局收 |
行政处罚 | 对慈善组织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处罚 |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九十八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听证)-审批-处罚送达-执行结案 | 监督部门:山亭区民政局 投诉电话:0632-8020569 信函投诉:山亭区府前路山兴邻里中心山亭区民政局收 |
行政处罚 | 对慈善组织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处罚 |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九十八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听证)-审批-处罚送达-执行结案 | 监督部门:山亭区民政局 投诉电话:0632-8020569 信函投诉:山亭区府前路山兴邻里中心山亭区民政局收 |
行政处罚 | 对慈善组织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有关交易情况未向社会公开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处罚 |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九十九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听证)-审批-处罚送达-执行结案 | 监督部门:山亭区民政局 投诉电话:0632-8020569 信函投诉:山亭区府前路山兴邻里中心山亭区民政局收 |
行政处罚 | 对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处罚 |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九十九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听证)-审批-处罚送达-执行结案 | 监督部门:山亭区民政局 投诉电话:0632-8020569 信函投诉:山亭区府前路山兴邻里中心山亭区民政局收 |
行政处罚 | 对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处罚 |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九十九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听证)-审批-处罚送达-执行结案 | 监督部门:山亭区民政局 投诉电话:0632-8020569 信函投诉:山亭区府前路山兴邻里中心山亭区民政局收 |
行政处罚 | 对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不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的处罚 |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六十条:“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第九十九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听证)-审批-处罚送达-执行结案 | 监督部门:山亭区民政局 投诉电话:0632-8020569 信函投诉:山亭区府前路山兴邻里中心山亭区民政局收 |
行政处罚 | 对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处罚 |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九十九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听证)-审批-处罚送达-执行结案 | 监督部门:山亭区民政局 投诉电话:0632-8020569 信函投诉:山亭区府前路山兴邻里中心山亭区民政局收 |
行政处罚 | 对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处罚 |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九十九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听证)-审批-处罚送达-执行结案 | 监督部门:山亭区民政局 投诉电话:0632-8020569 信函投诉:山亭区府前路山兴邻里中心山亭区民政局收 |
行政处罚 | 对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处罚 |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九十九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七)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听证)-审批-处罚送达-执行结案 | 监督部门:山亭区民政局 投诉电话:0632-8020569 信函投诉:山亭区府前路山兴邻里中心山亭区民政局收 |
行政处罚 | 对慈善组织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的行为造成慈善财产损失和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此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罚 |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九十九条:“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听证)-审批-处罚送达-执行结案 | 监督部门:山亭区民政局 投诉电话:0632-8020569 信函投诉:山亭区府前路山兴邻里中心山亭区民政局收 |
行政处罚 | 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处罚 |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一条:“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 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听证)-审批-处罚送达-执行结案 | 监督部门:山亭区民政局 投诉电话:0632-8020569 信函投诉:山亭区府前路山兴邻里中心山亭区民政局收 |
行政处罚 | 对慈善组织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处罚 |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一条:“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 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听证)-审批-处罚送达-执行结案 | 监督部门:山亭区民政局 投诉电话:0632-8020569 信函投诉:山亭区府前路山兴邻里中心山亭区民政局收 |
行政处罚 | 对慈善组织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处罚 |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一条:“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 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听证)-审批-处罚送达-执行结案 | 监督部门:山亭区民政局 投诉电话:0632-8020569 信函投诉:山亭区府前路山兴邻里中心山亭区民政局收 |
行政处罚 | 对慈善组织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处罚 |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一条:“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 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听证)-审批-处罚送达-执行结案 | 监督部门:山亭区民政局 投诉电话:0632-8020569 信函投诉:山亭区府前路山兴邻里中心山亭区民政局收 |
行政处罚 | 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处罚 |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二条:“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听证)-审批-处罚送达-执行结案 | 监督部门:山亭区民政局 投诉电话:0632-8020569 信函投诉:山亭区府前路山兴邻里中心山亭区民政局收 |
行政处罚 | 对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情节严重的处罚 |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三条:“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听证)-审批-处罚送达-执行结案 | 监督部门:山亭区民政局 投诉电话:0632-8020569 信函投诉:山亭区府前路山兴邻里中心山亭区民政局收 |
行政处罚 | 对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处罚 |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四条:“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听证)-审批-处罚送达-执行结案 | 监督部门:山亭区民政局 投诉电话:0632-8020569 信函投诉:山亭区府前路山兴邻里中心山亭区民政局收 |
行政处罚 | 对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处罚 | 1.【行政法规】《志愿服务条例》(2017年8月22日国务院令第685号)第三十六条:“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听证)-审批-处罚送达-执行结案 | 监督部门:山亭区民政局 投诉电话:0632-8020569 信函投诉:山亭区府前路山兴邻里中心山亭区民政局收 |
行政处罚 | 对志愿服务组织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处罚 | 1.【行政法规】《志愿服务条例》(2017年8月22日国务院令第685号)第三十七条:“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并处所收取报酬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听证)-审批-处罚送达-执行结案 | 监督部门:山亭区民政局 投诉电话:0632-8020569 信函投诉:山亭区府前路山兴邻里中心山亭区民政局收 |
行政处罚 | 对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处罚 | 1.【行政法规】《志愿服务条例》(2017年8月22日国务院令第685号)第三十八条:“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 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听证)-审批-处罚送达-执行结案 | 监督部门:山亭区民政局 投诉电话:0632-8020569 信函投诉:山亭区府前路山兴邻里中心山亭区民政局收 |
行政处罚 | 对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的处罚 | 1.【行政法规】《志愿服务条例》(2017年8月22日国务院令第685号)第三十八条:“对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由民政、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 | 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听证)-审批-处罚送达-执行结案 | 监督部门:山亭区民政局 投诉电话:0632-8020569 信函投诉:山亭区府前路山兴邻里中心山亭区民政局收 |
行政处罚 |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 1.【行政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9日省政府令第190号)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等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民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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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 1.【行政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9日省政府令第190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听证)-审批-处罚送达-执行结案 | 监督部门:山亭区民政局 投诉电话:0632-8020556 信函投诉:山亭区府前路山兴邻里中心山亭区民政局收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处罚 | 1.【部委规章】《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6月18日民行发〔1996〕17号发布实施,根据2010年12月27日民政部令第38号修订)第三十二条: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地名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单位和个人,应发送违章使用地名通知书,限期纠正;对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者,地名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 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听证)-审批-处罚送达-执行结案 | 监督部门:山亭区民政局 投诉电话:0632-8020556 信函投诉:山亭区府前路山兴邻里中心山亭区民政局收 |
行政处罚 | 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 1.【法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五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二)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 | 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听证)-审批-处罚送达-执行结案 | 监督部门:山亭区民政局 投诉电话:0632-8020569 信函投诉:山亭区府前路山兴邻里中心山亭区民政局收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养老机构管理规定的处罚 | 1.【法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三条: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第七十九条: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委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令第49号)第三十三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六)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n(七)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3.【部委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令第49号)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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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 | 1.【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行政法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9月28日国务院令第271号)第十四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活保障待遇的;(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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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宗教活动场所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6月14日修订)第六十四条:“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第六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二)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三)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四)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五)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六)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八)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第六十七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的,由财政、税务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经财政、税务部门提出,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 2.【部委文件】《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2019年1月国宗发〔2019〕1号)第十二条:“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处理的,由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处理;情节严重应当吊销登记证书的,由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吊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吊销《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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