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63704060004/2025-00120
- 主题分类:申报指南(办事指南)
- 发布机构:区民政局
- 成文时间:2025年01月08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5年01月08日
- 标 题:【申报指南】2025年山亭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办事指南
- 效力状态:有效
【申报指南】2025年山亭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办事指南
一.政策依据和办理事项
《枣庄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山亭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二.申请条件
1.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具有本市户籍的家庭,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智力残疾人,三、四级精神残疾人。
(二)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重特大疾病的人员,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各类保险补偿、救助捐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实际合规支出)达到或超过一定数额。(2)疾病尚未痊愈,仍需进行相应治疗。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四)低保边缘家庭中,父亲死亡,母亲改嫁,事实上由祖 父母或其他人抚养的未成年人或已成年仍在接受大学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人员。其中,符合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依相关规定办理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待遇,不再单独认定为低保对象。
(五)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生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前款所称低保边缘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认定有关规定的家庭。
2.子女的赡养费计入家庭收入。
子女的赡养费计入家庭收入,赡养人包括成年的儿子和女儿,出嫁的女儿在法律上具有同等的赡养义务。
根据民法典规定: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3.家庭成员中存在以下情形,应当暂缓认定为低保对象。
(一)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拒绝从事生产劳动的;
(二)具备生产劳动能力和条件,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三)拒绝配合低保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
(四)故意隐瞒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五)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六)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七)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留学)的。
4.家庭财产状况存在以下情形的,原则上不纳入低保范围。
(一)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2倍的;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的;
(三)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或者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以及享受低保期间购买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或者享受低保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
(四)具有投资行为且人均投资数额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2倍的;
(五)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5.老年人子女家庭存在以下情况,不符合低保条件。
1.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2.家庭人均财产价值总计超过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倍;视为有完全赡养能力;有完全赡养能力子女的老年人不符合低保条件。
三.办理流程
个人申请—镇街受理—审核—公示—镇街审批—区民政局备案—发放资金
四.申请材料
(1)如实、准确填写低保申请审批表相关内容;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或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
(3)签署申请保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授权低保经办机构查询核对;
(4)《枣庄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保障标准
城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分别为每人830元/月、700元/月。(按照申请家庭人均收入和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计算)
六.地点
镇街民政救助服务窗口
七.咨询电话
镇街 |
电话 |
山城街道 |
8812519 |
西集镇 |
8519033 |
桑村镇 |
8619679 |
城头镇 |
8788202 |
冯卯镇 |
8419646 |
店子镇 |
6870279 |
水泉镇 |
8760921 |
徐庄镇 |
8455138 |
北庄镇 |
8911339 |
凫城镇 |
8572366 |
八、办理时间
5月1日-9月30日:
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10月1日-次年4月30日:
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