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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70406/2025-01528
  • 主题分类:认定条件及申领范围
  • 发布机构:山亭区民政局
  • 成文时间:2026年03月04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6年03月04日
  • 标  题: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认定条件及申领范围
  • 效力状态:有效

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认定条件及申领范围

社会散居孤儿:具有山亭区户籍,失去父母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未满18周岁的公民)。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山亭区户籍,父母双方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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