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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信息公开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事项 > 区直部门 > 区农业农村局
  • 索 引 号:3704063704060004/2023-00022
  • 主题分类:公示内容
  • 发布机构:山亭区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时间:2023年01月30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3年01月30日
  • 标  题:【执法职责、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2023年山亭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 效力状态:有效

【执法职责、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2023年山亭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如下:

单位: 山亭区农业农村局


执法职责、权限 执法依据 执法程序 监督途径
执法类型 事项名称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49号)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1年5月27日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83号公布)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四)依法查封、扣押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 件-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 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监督部门:山亭区农业农村局
投诉电话:0632-8028192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 件-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 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监督部门:山亭区农业农村局
投诉电话:0632-8028192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 件-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 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行政强制 封存或者扣押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1.【行政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国务院令第304号令公布,2017年10月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三十八条第五款:“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 件-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 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监督部门:山亭区农业农村局
投诉电话:0632-802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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