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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信息公开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事项 > 区直部门 > 区农业农村局
  • 索 引 号:3704063704060004/2023-00069
  • 主题分类: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山亭区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时间:2023年12月31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3年12月31日
  • 标  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继续开展2023年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继续开展2023年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

各市农业农村局,沿海市渔业主管局:


为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势互补、联合发展,构建完善利益联结机制,根据《山东省“十四五”乡村产业发展规划》(鲁农产业字〔2022〕4号)等文件要求,今年继续开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示范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符合标准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简称:联合体),一般由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作为申报主体。


二、申报条件


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联合体由龙头企业牵头领办。原则上,由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至少有1个农民合作社和若干个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共同发起,带动若干专业大户或基地农户。


(二)联合体基本要件健全。有规范的名称、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规章制度,有成员共同制定的联合体章程。


(三)联合体有主导产业建设方案。各成员之间以文字契约建立土地、资金、技术、人才和信息等要素的优化配置方案。


(四)联合体有利益共享、风险分担机制。通过规模化的产品供销、作业服务等节本增效方式,形成利益共享机制;通过共同出资建立风险基金等方式,形成风险分担机制。


(五)联合体内各主体之间有品牌化运营实际内容。通过专业化分工、多元化联合、紧密型衔接、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有效创建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农产品具备有效的注册商标或“三品”认证证书,主要产品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


(六)联合体经济社会效益明显。联合体内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总收入明显增加,种植亩效益高于分散农户,畜禽养殖效益高于普通养殖农户。成员农户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同行业传统农户收入10%以上。


(七)联合体达到一定规模要求。1.联合体产品主要通过龙头企业销售,核心龙头企业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其中,果蔬茶等特色产业联合体规模标准减半执行。2.核心龙头企业采购联合体内部成员所生产的所有农产品原料。3.原则上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联合体,成员农户的数量应达到1000户以上;果蔬茶等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联合体,成员农户的数量应达到200户以上;畜牧水产联合体带动农户的数量应达到50户以上。


三、申报材料


1.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基本情况表(附件2);


2.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申报材料(包括联合体基本构成、运作模式、经验做法及发展成效)(附件3);


3.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部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名单及示范级别;


4.联合体章程、建设方案、组织机构及责任分工等;


5.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之间的生产经营合同复印件。


四、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请。核心龙头企业代表联合体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农村(渔业)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县级审核。县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对联合体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上报市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


(三)各市评审。各市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对申报材料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确定示范创建名单,联合行文报省农业农村厅。


(四)省级备案。省农业农村厅对各市上报的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复核,确定省级示范名单。


五、有关要求


(一)扎实推进联合体建设。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引领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的重要力量,是引导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重要载体。各市要认真做好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组建培育、示范创建工作,原则上,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要领办一家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二)有效利用支持政策。各市要大力扶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把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符合政策要求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重点支持对象,在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等项目安排过程中,给予支持。积极争取金融机构对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联合体内核心企业以及联合体内其他成员的金融政策支持。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市要及时跟踪了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情况,建立和发布联合体名录,提炼总结经验,广泛宣传推介,促进联合体规范发展,为全省提供可复制村可借鉴、可推广的典型模式。


(四)按时上报。9月20日前,各市以正式文件上报推荐函(扫描版),推荐表(附件4)、申报材料等电子版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联系人:张同政 周天行  联系方式:0531-51789188,51789182 电子邮箱:sdcyh@shando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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