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6/2026-00001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主体公示
- 发布机构:山亭区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时间:2026年01月04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6年01月04日
- 标 题:山亭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主体公示
- 效力状态:有效
山亭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主体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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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名称 |
枣庄市山亭区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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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类别 |
法定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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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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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执法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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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0632-80281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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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枣庄市山亭区府前西路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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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指引 |
1、1路北线、25路、K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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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职能 |
1、行政处罚: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违反实验室日常管理规范和要求的行政处罚;对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引导农产品生产者改变新技术、新产品用途,造成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行政处罚;对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台账或者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无害化处理情况的行政处罚;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行政处罚;对未对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行政处罚;对接收未经指定通道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输入无疫区的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行政处罚;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行政处罚;对过境无疫区,其运载工具未采取相对封闭的生物安全措施,或者卸载、出售、馈赠、抛扔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行政处罚;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遵守规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动物和动物产品收购、运输、销售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台账的,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对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对种畜禽生产经营者无许可证或者违反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行政处罚;对从事动物屠宰、经营、隔离、运输、诊疗、演出、比赛、展览、研究实验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的行政处罚;对在公共场所遛放易感动物或者利用易感动物从事演艺、展销、放飞等活动的行政处罚;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行政处罚;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问题产品不主动召回的行政处罚;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行政处罚;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行政处罚;对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行政处罚;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养殖者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处罚;对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行政处罚;对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行政处罚;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行政处罚;对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使用转让、伪造或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行政处罚;对未按规定进入指定的动物隔离场所进行隔离检疫的行政处罚;对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行政处罚;对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不符合动物防疫规定等行为的处罚;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行政处罚;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行政处罚;对屠宰厂(场)出厂(场)的动物产品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行政处罚;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行政处罚;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饲养、屠宰、加工、运输、贮存、销售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拒绝、阻碍动物强制免疫、检疫、监测等动物防疫工作的行政处罚;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在城市规划区内饲养家畜、家禽或者不按规定饲养宠物、观赏动物、珍稀动物的行政处罚;对输入无疫区的易感动物、动物产品,抵达输入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未按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对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行政处罚;对在无疫区内动物交易市场交易来自非无疫区的易感动物的行政处罚;对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未按照规定签订、保存畜禽委托屠宰协议等的处罚;对种畜禽生产经营者未建立种畜禽生产经营记录,或者未按规定保存种畜禽生产经营记录的处罚;对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动物的行政处罚;对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等行为的处罚;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行政处罚;对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动物诊疗机构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不按规定报告兽药严重不良反应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行政处罚;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处罚;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行政处罚;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行政处罚;对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执业兽医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调运动物运抵目的地后跨县级行政区域再调运,货主未重新申报检疫的行政处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对屠宰厂(场)、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等场所未按照规定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并且未委托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集中处理本厂(场)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行政处罚;对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未按照规定进行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检测的处罚;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未按照规定进行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检测记录的处罚;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对不符合条件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行政处罚;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行政处罚;对屠宰畜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处罚;对拒绝阻碍重大动物疫情监测、不报告动物群体发病死亡情况的行政处罚;对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畜禽来源和畜禽产品流向的处罚;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行政处罚;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对过境无疫区的易感动物、动物产品,未经指定通道出入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离开的处罚;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行政处罚;对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或者免疫质量评估的行政处罚;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规定建立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的行政处罚;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行政处罚;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行政处罚;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未按照规定开展新兽药临床试验备案的行政处罚;对易感动物、动物产品未经指定通道进入无疫区的行政处罚;对非法收购、贩卖、屠宰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行政处罚;对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未经隔离或者未经指定通道进入的行政处罚;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收购、屠宰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罚;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出售或者收购未经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等动物疫病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乳用动物及其产品的行政处罚。 2、行政许可:生鲜乳准运许可;猎捕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生猪屠宰许可;蚕种生产经营许可;生鲜乳收购许可;渔业船舶国籍登记;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许可;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一代杂交蚕种出口的审批;向无疫区输入(过境)易感动物或动物产品审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水产苗种生产审批;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审核上报;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农药生产许可;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农业植物产地检疫;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动物防疫条件许可;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兽药经营许可证审批;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动物诊疗许可;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农药经营许可;草种经营许可。 3、行政检查:蚕种质量监督抽查;对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动物诊疗机构监督检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监督检查;新兽药临床试验的监督检查;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进行监督抽检;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实施植物检疫监督检查;对养殖和上市前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的监督抽检;对兽药经营企业和个人的监督检查;对兽药使用、禁用药品的监督检查;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对增殖放流的监督检查;对菌(毒)种和样本保藏机构的监督检查;对兽用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管制兽药监督检查;对生鲜乳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对种畜禽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对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草种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对兽药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检;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对畜禽养殖的监督检查;执业兽医、乡村兽医从业监督检查;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执法监督检查;对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实施监督管理;食用菌菌种质量的监督;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检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检查;绿色食品监督管理与监督检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对草种广告的监督检查;对畜禽及畜禽产品实施追溯和处理;对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的行政检查;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使用的安全检查;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监督抽查;对行政区域内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的行政检查;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与监督检查;对饲料、饲料添加剂、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及饲料经营者监督检查;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对进口兽药经营、使用活动的监督检查及产品监督抽检;对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检查;对渔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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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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