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6/2026-00687
- 主题分类:公示、公告、通知
- 发布机构:山亭区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时间:2026年05月08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6年05月08日
- 标 题:规范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告知书
- 效力状态:有效
规范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告知书
全区畜禽养殖从业者:
为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进一步规范畜禽经营主体依法申报检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告知如下。
一、申报地点
货主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二、申报检疫
出售或者运输动物的,货主应当提前三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启运三天前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三、申报材料
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检疫申报单。
2.需要实施检疫畜禽的强制免疫证明, 饲养场提供养殖档案中的强制免疫记录, 饲养户提供防疫档案(免疫卡)。
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 提供申报前7日内出具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
4.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 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 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提供检疫申报单、原始检疫证明和完整进出场记录; 原始检疫证明超过调运有效期的, 还应当提供要求病种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
四、申报方式
采取在申报点填报或者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申报。
五、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当场或在三日内已经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但申报人拒不补正的;
2.申报的动物不属于本行政区域的;
3.申报的动物不属于动物检疫范围的;
4.农业农村部规定不应当检疫的动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六、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违反法律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山亭区农业农村局
2026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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