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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70406/2021-00306
  • 主题分类:社保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区人社局
  • 成文时间:2021年04月20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1年04月20日
  • 标  题:【简明问答】用人单位不参保缴费,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 效力状态:有效

【简明问答】用人单位不参保缴费,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任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附件:
  • · 【简明问答】用人单位不参保缴费,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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