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63704060004/2024-02486
- 主题分类:公示、公告、通知
- 发布机构:山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时间:2024年11月25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4年11月27日
- 标 题:山人社监罚字〔2024〕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效力状态:有效
山人社监罚字〔2024〕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人社监罚字〔2024〕5号
被行政处罚人:山亭区兴鸿塑料编织袋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406MA3MY624XM
经营者:洪乾
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桑村镇玉子山村
经调查,山亭区兴鸿塑料编织袋加工厂(下称“你单位”)存在拒不按照我机关2024年10月21日送达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山人社监令字〔2024〕第19号)要求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以上事实有投诉登记表、询问笔录、欠条、花名册、考勤表、工资表、民事裁定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山人社监告字〔2024〕7号),你单位规定时间内未陈述、申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3本条之规定
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以上罚款限十五日内到山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并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山亭支行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不服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马森 联系电话:0632-8823505
联系地址:山亭区府前西路山兴邻里广场二楼B区257室
枣庄市山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