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6/2025-02023
- 主题分类:公示、公告、通知
- 发布机构:区人社局
- 成文时间:2025年10月28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5年10月28日
- 标 题:山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 效力状态:有效
山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扬州菲蕊涂装装饰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王光花、郭霞、王明萱、冯敏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山劳人仲案字〔2025〕第302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山亭区新源路6号综治中心4楼立案庭)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山劳人仲案字〔2025〕第302号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扬州菲蕊涂装装饰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冯敏、王光花、郭霞、王明萱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85660元、丧葬补助金42415.5元。
二、被申请人扬州菲蕊涂装装饰有限公司应自2023年11月起按照每月2572.2元标准向申请人王明萱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至申请人王明萱丧失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止;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被申请人扬州菲蕊涂装装饰有限公司需对申请人王明萱每月所享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及时调整并足额发放。
三、被申请人扬州菲蕊涂装装饰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冯敏、王光花、郭霞、王明萱工资2000元。
四、被申请人扬州菲蕊涂装装饰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冯敏、王光花、郭霞、王明萱医疗费20956.81元。
五、驳回申请人冯敏、王光花、郭霞、王明萱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山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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