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6/2026-00262
- 主题分类:公示、公告、通知
- 发布机构:山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时间:2026年02月03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6年02月03日
- 标 题:山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 效力状态:有效
山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山东东伊食品生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孙训彪、杜凯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山劳人仲案字〔2025〕第367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山亭区新源路6号综治中心4楼立案庭)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山劳人仲案字〔2025〕第367-1号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山东东伊食品生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孙训彪工资89979.8元;
二、被申请人山东东伊食品生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孙训彪经济补偿金100650元。
山劳人仲案字〔2025〕第367-2号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山东东伊食品生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杜凯工资88395.3元;
二、被申请人山东东伊食品生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杜凯经济补偿金86000元。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山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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