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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70406/2026-00797
  • 主题分类:公示、公告、通知
  • 发布机构:山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时间:2026年05月29日
  • 文  号:山劳人仲案字〔2026〕第111号仲裁决定书
  • 发文时间:2026年05月29日
  • 标  题:山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 效力状态:有效

山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能电投资(枣庄)有限公司、枣庄汇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王振华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山劳人仲案字〔2026〕第111号仲裁决定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山亭区山兴邻里广场二楼C区243室)领取仲裁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本委于2026年4月30日受理申请人王振华诉被申请人能电投资(枣庄)有限公司、枣庄汇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人请求1、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1能电投资(枣庄)有限公司自2021年9月起存在劳动关系;2、裁决被申请人1向申请人王振华支付自2021年9月至今的工资,共计660000元〔截至2026年3月31日,共55个月x12000元=660000元〕;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1补缴申请人2021年9月至2026年3月31日的社会保险费用。

2026年5月14日申请人王振华向本委提出自愿撤回全部仲裁请求的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撤回的仲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本委决定:准予申请人王振华撤回全部仲裁申请。

本决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山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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