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6/2026-00865
- 主题分类:公示、公告、通知
- 发布机构:山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时间:2026年06月16日
- 文 号:山劳人仲案字〔2026〕第140号
- 发文时间:2026年06月16日
- 标 题: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 效力状态:有效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山东龙泰友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郭翠、刘海珍、刘伟伟、陈涛、徐东青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山劳人仲案字〔2026〕第140号)及申请书,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提出管辖权异议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
郭翠的仲裁请求为:
1、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自2025年1月2日至2026年5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26年6月2日解除;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8月、2025年10月、2025年11月、2025年12月、2026年1月、2026年2月、2026年3月共计七个月工资的拖欠工资42000元;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防暑降温费720元;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9000元;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各项社保金10000元。
刘海珍的仲裁请求为:
1、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自2025年8月8日至2026年5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申请人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26年6月2日解除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12月、2026年1月、2026年2月、2026年3月、2026年4月、2026年5月共计六个月工资的拖欠工资33000元;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休息日加班费20229.89元;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法定节假日加班费6068.97元;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3793.1元;7、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防暑降温费360元;8、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5500元;9、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各项社保金20000元。
刘伟伟的仲裁请求为:
1、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自2021年2月20日至2026年3月15日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申请人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23年3月15日解除;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2月、2025年1月共计二个月的拖欠工资11237.49元;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休息日加班费191186.48元;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法定节假日加班费47796.62元;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23898.31元;7、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防暑降温费3600元;8、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38117.81元;9、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报销费4361.34元。
陈涛的仲裁请求为:
1、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自2021年2月至2026年5月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申请人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26年6月2日解除;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2月、2025年1月、2025年8月、2025年11月、2025年12月、2026年1月、2026年2月、2026年3月、2026年4月、2026年5月共计十个月工资的拖欠工资50000元;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休息日加班费137931.03元;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法定节假日加班费34482.76元;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17241.38元;7、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防暑降温费3600元;8、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7500元;9、销售提成9685.97元(484.2957吨X20元);10、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各项社保金20000元。
徐东青的仲裁请求为:
1、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自2023年10月5日至2026年5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申请人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26年6月2日解除;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2月、2025年1月、2025年8月、2025年10月、2025年11月、2025年12月、2026年1月、2026年2月、2026年3月、2026年4月、2026年5月共计十个月工资的拖欠工资44000元;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休息日加班费53333.34元;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3241.4元;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8275.86元;7、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防暑降温费1440元;8、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2000元;9、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各项社保金20000元。
本委定于2026年7月28日上午9:00(郭翠、刘海珍)、7月29日上午9:00(刘伟伟、陈涛、徐东青)在山亭区邻里广场二楼B区261室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联系电话:0632-8823512。请按规定进行答辩、提交相关证据并准时参加庭审,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活动,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山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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