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6/2026-00869
- 主题分类:公示、公告、通知
- 发布机构:山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时间:2026年06月23日
- 文 号:山劳人仲案字〔2026〕第143号
- 发文时间:2026年06月23日
- 标 题: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山劳人仲案字〔2026〕第143号
- 效力状态:有效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山劳人仲案字〔2026〕第143号
枣庄市怡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刘守存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山劳人仲案字〔2026〕第143号)及申请书,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提出管辖权异议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
刘守存的仲裁请求为:
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5600元(8000元/月X7月);
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0024元(7506元/月X4月);
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60048元(7506元/月X8月);
4.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6000元(8000元/月X2月);
5.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2024年2月—6月的工资28100元。
本委定于2026年8月11日上午9:00在山亭区邻里广场二楼B区261室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联系电话:0632-8823512。请按规定进行答辩、提交相关证据并准时参加庭审,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活动,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山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6月23日
相关文章


鲁公网安备 370406020000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