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6/2026-00963
- 主题分类:公示、公告、通知
- 发布机构:山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时间:2026年07月17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6年07月17日
- 标 题:山亭区关于征集就业见习单位及取消部分就业见习单位资格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山亭区关于征集就业见习单位及取消部分就业见习单位资格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进及规范就业见习工作,助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提升就业能力,同时加强对就业见习单位的监督管理,切实提高见习质量和成效。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见习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人社字〔2024〕74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面向全区公开征集一批就业见习单位,并将部分取消资格的见习单位予以公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就业见习单位申报条件
见习单位实行申请设立制,我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认定见习单位:
(一)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习人员进行正规有效的管理,优先吸纳先进制造业、绿色产业、数字经济等新兴产业以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作为见习单位;
(二)提供的见习岗位符合本地产业发展重点和青年群体就业能力提升需要,并能提供一定数量的管理、技术、科研类岗位;
(三)配备专门的带教老师,并具备开展就业见习活动的场所、设备设施等,人身意外风险较低,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具有完善的就业见习管理标准和规程。
二、征集时间
至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征集,申请单位可根据需要随时提交有关材料。
三、申报方式
见习单位申请实行“全程网办”,申请单位通过“山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ggjyrc.hrss.shandong.gov.cn/sdjyweb/index.action)线上提交《山亭区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见附件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四、政策支持
见习期限一般为3-12个月。对按规定吸纳有见习意愿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见习的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年度内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及以上的单位,年度内所有完成见习人员的见习补贴标准提高10个百分点(不含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五、取消见习单位资格情况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见习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人社字〔2024〕74号)文件规定,见习单位一个自然年度内未提供见习岗位或未开展见习活动的;见习单位(事业单位除外)连续两个自然年度内留用率均低于10%的,取消其见习单位资格。
经审核,现决定取消6家山亭区企事业单位的见习单位资格(具体名单见附件2)。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被取消资格的单位不再作为就业见习单位开展见习工作,不再新增见习人员。
六、联系方式
地址:山亭区府前西路邻里中心二楼239室
电话:0632-8811508
附件:1.《山亭区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
2.山亭区取消就业见习单位资格名单
山亭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202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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