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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70406/2026-01159
  • 主题分类:公示、公告、通知
  • 发布机构:山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时间:2026年09月15日
  • 文  号:山劳人仲案字〔2026〕第143号
  • 发文时间:2026年09月15日
  • 标  题:山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 效力状态:有效

山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枣庄市怡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刘守存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山劳人仲案字〔2026〕第143号仲裁决定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山亭区山兴邻里广场二楼C区243室)领取仲裁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本委于2026年6月11日受理申请人刘守存诉被申请人枣庄市怡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人请求: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3000元(9000元/月×7个月);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0024元(7506元/月×4个月);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60048元(7506元/月×8个月);4.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54000元(6个月×9000元/月);5.请求双方于2024年11月份解除劳动关系。

2026年9月2日申请人刘守存向本委提出自愿撤回全部仲裁请求的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撤回的仲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本委决定:准予申请人刘守存撤回全部仲裁申请。

本决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山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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