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6/2021-00144
- 主题分类: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结果
- 发布机构: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时间:2020年12月01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0年12月01日
- 标 题:【案件曝光】山亭区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件
- 效力状态:有效
【案件曝光】山亭区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件
山亭区水泉镇卫生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4064933603618》进行医疗价格服务活动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项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九条第(十)项、第十六条第二款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退款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患者多付的价款柒仟贰佰壹拾元捌角整(¥7210.8元);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上缴国库。
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壹万柒仟贰佰壹拾元捌角整(¥17210.8元)。
枣庄市山亭区徐庄镇中心卫生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123704064933607912进行医疗价格服务活动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项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九条第(十)项、第十六条第二款,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退款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患者多付的价款捌仟叁佰柒拾壹元捌角整(¥8371.80元);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万捌仟叁佰柒拾壹元捌角整(¥18371.80元)。
枣庄市山亭区桑村镇中心卫生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12370406493360230C》进行医疗价格服务活动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项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九条第(十)项、第十六条第二款,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退款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患者多付的价款壹万叁仟零陆拾柒元整(¥13067.00元);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万叁仟零陆拾柒元整(¥23067.00元)。
枣庄市山亭区冯卯中心卫生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1237040649336029XC》进行医疗价格服务活动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项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九条第(十)项、第十六条第二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退款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患者多付的价款壹万贰仟壹佰零伍元陆角整(¥12105.60元);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万贰仟壹佰零伍元陆角整(¥22105.60元)。
山亭区水泉镇绿野庄园蔬果超市(李鹏),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经检验,销售的笨鸡蛋(购进日期:2020年6月28日 、抽样数量:2kg、抽样基数:10kg),恩诺沙星,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情形已构成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贰拾肆元整(¥24.00);
2、罚款人民币玖仟整(¥9000.00元),上缴国库。
罚没款共计人民币玖仟零贰拾肆元整(¥9024.00元)。
枣庄浩辉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70406MA3QLMME5B》生产的大豆素肉(豆类制品)铅(以Pb计)项目(检验项目:铅(以Pb计).mg/kg,标准指标:≤0.5,实测值:0.7)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生产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拾贰元整(¥72.00元);
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罚没共计人民币叁万零柒拾贰元整(¥30072.00元)。
山亭区阳光宝贝百货超市(赵兰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情形已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食品保质期的喜之郎脆脆冰风味饮料2包和澳萊施多维蛋白质粉1听;
2、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元),上缴国库。
枣庄市山亭区水泉镇福彩小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12370406MB2736724H》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关于的规定,情形已构成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元整(¥5100.00元),上缴国库。
山亭区水泉镇杨庄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00754537040612D6001》未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医疗器械进货查验情况,未按规定对2019年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了未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医疗器械进货查验情况及未按规定对2019年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第四条第一、二款、第五条以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七条,《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八)项 ,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
山亭区水泉镇西堌城村卫生室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00726237040612D6001》未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医疗器械进货查验情况,未按规定对2019年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已涉嫌构成了未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医疗器械进货查验情况及未按规定对2019年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第四条第一、二款、第五条以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七条、《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八)项,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