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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70406/2021-00145
  • 主题分类: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结果
  • 发布机构: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时间:2020年10月12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0年10月12日
  • 标  题:【案件曝光】山亭区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件
  • 效力状态:有效

【案件曝光】山亭区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件

山亭区夕阳红护理院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PDY00885537040617A7102

住所(住址):枣庄市山亭区北庄镇北庄村315号

    2020年7月1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标示河南雅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 带针(规格20ml*1.6、批号20200508、失效期202304)共计200支。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上述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2020年7月24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再次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正在使用的标示鹰潭荣嘉集团医疗器械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无菌配药注射器(规格5ml、批号20190811、失效期202207)共计100支。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上述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进医疗器械,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其情形已构成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 元)。


02

枣庄欢乐买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6MA3CAXX83R

住所(住址):山东省枣庄市山亭新城香港街53号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于2020年5月11日对枣庄欢乐买商贸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经查实,枣庄欢乐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6日共购进标示山东好名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规格型号:418克/袋、生产日期:2019-09-17、保质期:9个月的小麻花(香葱口味)60包,除去2020年5月11日监督抽检的9包,其余的51包上述食品在该公司收到上述批次小麻花(香葱口味)的检验报告(NO:SA202004644)前全部销售完毕。上述食品的购进价格是3元/包,销售价格是3.9元/包,涉案产品货值金额234元,违法所得为54元。

     枣庄欢乐买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已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肆元整(¥54.00元);

2、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元)。

罚没共计人民币陆仟零伍拾肆元整(¥6054.00元)。

03

山亭区于小二饭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406MA3MTWT96U

经营场所: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西集镇东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于水


     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7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抽取的用作食品原料的鲤鱼,经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技术要求≤100µg/kg,检验结果1.66×10³µg/kg,检验报告编号№:NOSKDPRN33867823,签发日期2020年8月3日)。执法人员于2020年8月12日收到检验报告,于2020年8月17日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和责令改正通知书,由当事人于水签收。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鲤鱼。当事人未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检申请。

     对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原料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于2020年8月27日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给予当事人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

     经调查,当事人在2020年7月7日从农贸市场以16元/㎏价格购进上述经检验不合格鲤鱼4㎏,被抽检机构以16元/㎏价格抽取2.2㎏,其余制作成菜品售出,售价36元,成本30元,利润6元。当事人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鲤鱼,货值64元,违法所得6元。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鲤鱼,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已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6元;

2.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4.00元),上缴国库。 


04

枣庄市远大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裕升店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70406MA3QX2183R         

住所: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山城街道邾国北路裕升山亭花园门市26号

      2020年8月16日,山东省药监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当事人按照深化拓展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要求进行的第一批暗查暗访中,进店购买甲硝唑和消炎药,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推荐了阿莫西林胶囊和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这两种处方药,未索要处方。2020年9月14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的货架上摆放有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生产批号:190925,生产日期:2019年9月25日,有效期至:2022年8月,生产企业名称:安徽安科恒益药业有限公司)1盒和处方药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生产批号:190601,生产日期:2019年6月4日,有效期至2022年5月,生产企业名称:吉林省正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9盒,这两种处方药正在销售经营,当事人提供不出销售上述两种处方药的处方。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调查,枣庄市远大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裕升店在山东省药监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当事人按照深化拓展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要求进行的第一批暗查暗访中,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和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被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关于深化拓展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整治暗查暗访情况通报,属于情节严重。其情形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破坏公平竞争等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的规定。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九条(四)项:“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明确区分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四)从重处罚是指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重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高的部分予以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从重实施行政处罚。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05

枣庄华佗国药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龙珠丽都店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70402MA3C8J121M

住所:枣庄市山亭区北京东路龙珠丽都5号楼8号商铺

     2020年8月16日,山东省药监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当事人按照深化拓展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要求进行的第一批暗查暗访中,进店购买甲硝唑和罗红霉素,当事人工作人员推荐了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处方药),未开具处方。2020年9月14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的药品货架上摆有处方药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产品批号:366191204,生产日期:2019年12月12日,有效期至2022年12月11日,生产企业名称: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1盒,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销售上述处方药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的处方。经初步审查,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调查,枣庄华佗国药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龙珠丽都店在山东省药监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当事人按照深化拓展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要求进行的第一批暗查暗访中,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已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被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关于深化拓展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整治暗查暗访情况通报,属于情节严重。其情形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破坏公平竞争等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的规定。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九条(四)项:“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明确区分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四)从重处罚是指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重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高的部分予以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从重实施行政处罚。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山亭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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