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6/2021-00207
- 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监管
- 发布机构: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时间:2021年11月15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1年11月15日
- 标 题:【案件曝光】山亭区第二批知识产权执法案件公示
- 效力状态:有效
【案件曝光】山亭区第二批知识产权执法案件公示
1.山亭区徐庄镇芮安玲经销店销售的“西湖龍井”茶叶,包装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龙井茶,配料:茶鲜叶,产地:浙江丽水,采摘期:2021.4.1,保质期:18个,地址:山东省滕州市御佳茶业。“西湖龙井®”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以证明具备“西湖龙井®”产品的原产地和特定品质。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供货商营业执照或身份证,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涉案“西湖龍井”与“西湖龙井®”仅字体“龍”与“龙”不同,“西湖龍井”字体竖向设计,“西湖龙井®”横向设计,二者的汉字构成、排列顺序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产生混淆,应判定为与注册商标近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涉案“西湖龍井”在同一种商品茶叶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使用,误导公众,涉嫌销售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山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销售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茶叶3包;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枣山市监罚〔2021〕222号)
2.山亭区徐庄镇王三超市销售的“哥俩好®”3000改性丙烯酸酯胶粘剂,包装标注:净含量10g×2,生产日期:2021.04.09,生产商:哥俩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双棉路10号,本包装已获国家外观专利授权,仿冒必究,专利号:ZL200930268183.5。经查询,该专利终止日期:2019.12.06。当事人销售专利权终止后继续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产品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已构成涉嫌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山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元整(¥9.00元);2.罚款人民币壹拾捌元整(¥18.00元)。以上罚没合计人民币贰拾柒元整(¥27.00元),上缴国库。(枣山市监罚〔2021〕234号)
3.山亭区徐庄镇王锋日用百货经营部销售的“吉利猴™”果冻冰,包装标注:净含量10g,生产日期:2021.08.10,保质期:12个月,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344510300374,生产者:潮州市潮安区诚乐食品有限公司。本包装已申请外观专利号:ZL201930162280.X。经查询,该专利终止日期:2019.04.10。当事人销售专利权终止后继续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产品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已构成涉嫌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山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中幅度的行政处罚,具体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元整(¥12.00元);2.罚款人民币贰拾肆元整(¥24.00元)。以上罚没合计叁拾陆元整(¥36.00元),上缴国库。(枣山市监罚〔2021〕235号)
4.山亭区喜利来超市销售的“哥俩好®”3000改性丙烯酸酯胶粘剂,包装标注:净含量10g×2,生产日期:2021.01.06,生产商:哥俩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双棉路10号,本包装已获国家外观专利授权,仿冒必究,专利号:ZL200930268183.5。经查询,该专利终止日期:2019.12.06。当事人销售专利权终止后继续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产品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已构成涉嫌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山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中幅度的行政处罚,具体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元整(¥9.00元);2.罚款人民币壹拾捌元整(¥18.00元)。以上罚没合计人民币贰拾柒元整(¥27.00元),上缴国库。(枣山市监罚〔2021〕236号)
5.山亭区旭增经销店销售的“猫咪®”神猫粘鼠板,包装标注:专利号:ZL200530086407.2,本版面已申请专利,防冒必究。经查询,该专利无法查到专利授权信息(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公布公告网)。当事人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已构成涉嫌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山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中幅度的行政处罚,具体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元整(¥10.00元);2.罚款人民币贰拾元整(¥20.00元)。以上罚没合计人民币叁拾元整(¥30.00元),上缴国库。(枣山市监罚〔2021〕237号)
6.枣庄市山亭区徐庄镇郑翔百货店销售的“哥俩好®”3000改性丙烯酸酯胶粘剂,包装标注:净含量10g×2,生产日期:2021.03.22,生产商:哥俩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双棉路10号,本包装已获国家外观专利授权,仿冒必究,专利号:ZL200930268183.5。经查询,该专利终止日期:2019.12.06。当事人销售专利权终止后继续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产品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已构成涉嫌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山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中幅度的行政处罚,具体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伍元整(¥15.00元);2.罚款人民币叁拾元整(¥30.00元)。以上罚没合计人民币肆拾伍元整(¥45.00元),上缴国库。(枣山市监罚〔2021〕238号)
7.山亭区徐庄镇刘西君超市销售的“哥俩好®”3000改性丙烯酸酯胶粘剂,包装标注:净含量10g×2,生产日期:2020.08.26,生产商:哥俩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双棉路10号,本包装已获国家外观专利授权,仿冒必究,专利号:ZL200930268183.5。经查询,该专利终止日期:2019.12.06。当事人销售专利权终止后继续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产品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已构成涉嫌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山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中幅度的行政处罚,具体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捌元整(¥18.00元);2.罚款人民币叁拾陆元整(¥36.00元)。以上罚没合计人民币伍拾肆元整(¥54.00元),上缴国库。(枣山市监罚〔2021〕2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