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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70406/2021-00208
  • 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监管
  • 发布机构: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时间:2021年12月19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1年12月19日
  • 标  题:【案件曝光】山亭区第三批知识产权执法案件公示
  • 效力状态:有效

【案件曝光】山亭区第三批知识产权执法案件公示


1.枣庄市山亭区城头镇天源超市销售的“安吉白茶”茶叶,包装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安吉白茶,配料:茶鲜叶,产地:福建福鼎,采摘期:2021年4月1日,保质期:18个月,地址:山东省滕州市御佳茶业。售价:50元。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供货商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安吉白茶®”是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以证明具备“安吉白茶®”产品的原产地和特定品质。涉案“安吉白茶”与“安吉白茶®”文字构成、排列顺序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应判定为与注册商标相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涉案“安吉白茶”在同一种商品茶叶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使用,误导公众,销售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山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茶叶3包;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枣山市监罚〔2021〕214号)

2.枣庄市山亭区孕婴世界奶粉店销售的宝宝粮仓®金菊代用茶拘奶粉,包装上标有:“产品名称:金菊代用茶,制造销售商:徐州宝宝粮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0702,保质期24个月,有效期至:20220701,净含量:272克,该包装外包装标示荣获国家专利配方:201010282341.4本产品外观设计已申请专利 仿冒必究”等字样。经查询,该专利终止日期为2015年9月9日。当事人销售专利权终止后继续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产品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山亭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免除罚款,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元整(¥50.00元)。(枣山市监罚〔2021〕226号)

3.山亭区城头镇马强奶粉店销售的宝宝粮仓®催奶饱(芝蒲泡煮代用茶)(“产品名称:芝蒲速溶饮品,制造销售商:徐州宝宝粮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91204,保质期24个月,有效期至:20211203,净含量214克),宝宝粮仓®金菊代用茶拘奶粉(产品名称:金菊代用茶,制造销售商:徐州宝宝粮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0702,保质期24个月,有效期至:20220701,净含量:272克),包装上均标有:“荣获国家专利配方:201010282341.4本产品外观设计已申请专利 仿冒必究”等字样。经查询,该专利终止日期为2015年9月9日。当事人销售专利权终止后继续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产品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山亭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免除罚款,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元整(¥30.00元)。(枣山市监罚〔2021〕227号)

4.山亭区欣彤洗化超市销售的“雪雅璐®”黑霸发胶王4瓶(净含量:320ml;专利号:ZL201030507130.7(经查询专利终止日期2020.10.2);制造商:增城市铭峰实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21043004A;限期使用日期:2024.04.30)。销售专利权终止后继续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产品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山亭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免除罚款,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拾捌元整(¥18.00元)。(枣山市监罚〔2021〕228号)

5.山亭区万客欢购物超市销售的哥俩好®改性丙烯酸酯胶粘剂,包装袋上标有“专利号:200930268183.5,净含量:10g*2,生产日期见喷码(20210619),保质期:常温条件下保质期为一年,哥俩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字样。经查询,该专利终止日期为2019年12月6日。当事人销售专利权终止后继续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产品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已构成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山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中幅度的行政处罚,具体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元整(¥3.00元);2、罚款人民币陆元整(¥6.00元)。罚没共计人民币玖元整(¥9.00元)。(枣山市监处罚〔2021〕241号)

6.山亭区正举综合商店销售的哥俩好®改性丙烯酸酯胶粘剂,包装袋上标有“专利号:200930268183.5,净含量:10g*2,生产日期:2021年6月19日,保质期:常温条件下保质期为一年”等字样。经查询,该专利终止日期为2019年12月6日。当事人销售专利权终止后继续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产品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已构成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山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中幅度的行政处罚,具体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元整(¥5.00元);2、罚款人民币拾元整(¥10.00元)。罚没共计人民币壹拾伍元整(¥15.00元)。(枣山市监处罚〔2021〕242号)

7.山亭区水泉镇下辛庄村邵立章代销店销售的哥俩好®改性丙烯酸酯胶粘剂,包装袋上标有“专利号:200930268183.5,净含量:10g*2,生产日期:2021年9月18日,保质期:常温条件下保质期为一年”等字样。经查询,该专利终止日期为2019年12月6日。当事人销售专利权终止后继续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产品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已构成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山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中幅度的行政处罚,具体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元整(¥6.00元);2、罚款人民币拾贰元整(¥12.00元)。罚没共计人民币壹拾捌元整(¥18.00元)。(枣山市监处罚〔2021〕243号)

8.山亭区水泉镇食品站综合批发部销售的哥俩好®改性丙烯酸酯胶粘剂,包装袋上标有“专利号:200930268183.5,净含量:10g*2,生产日期见喷码(20210918),保质期:常温条件下保质期为一年,哥俩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字样。经查询,该专利终止日期为2019年12月6日。当事人销售专利权终止后继续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产品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 已构成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山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中幅度的行政处罚,具体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元整(¥5.00元);2、罚款人民币拾元整(¥10.00元)。罚没共计人民币壹拾伍元整(¥15.00元)。(枣山市监处罚〔2021〕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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