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6/2021-00218
- 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监管
- 发布机构: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时间:2021年12月27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1年12月27日
- 标 题:【案件曝光】山亭区第四批知识产权执法案件公示
- 效力状态:有效
【案件曝光】山亭区第四批知识产权执法案件公示
1.枣庄市山亭区贵隆茶庄销售的“安吉白茶”茶叶,包装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安吉白茶,产地:浙江绍兴,生产者:绍兴茶农,采摘期:2021年4月1日,保质期:18个月”,该店现场提供不出该茶叶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安吉白茶®”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以证明具备“安吉白茶®”产品的原产地和特定品质。涉案“安吉白茶”与“安吉白茶®”仅字体不同,二者的汉字构成、排列顺序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产生混淆,应判定为与注册商标近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涉案“安吉白茶”在同一种商品茶叶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使用,误导公众,构成销售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山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销售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茶叶1包;2.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400.00元)。(枣山市监罚〔2021〕251号)
2.枣庄市山亭区徐庄镇李建超市销售的茶叶,包装印有“龍井茶 LONG JING TEA”字样,标签标注:食用农产品,配料:茶鲜叶,产地:浙江丽水,地址:山东省滕州市御佳茶叶店,采摘期:2021年4月1日,保质期:18个月。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该茶叶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龙井茶 Longjing Tea®”是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以证明具备“龙井茶 Longjing Tea®”产品的原产地和特定品质。涉案“龍井茶LONG JING TEA”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龙井茶Longjing Tea®”字体“龍”和“龙”不同,且“龍井茶LONG JING TEA”字母全为大写,“龙井茶Longjing Tea®”仅“L”和“T”为大写其余字母小写,两者字体排列顺序相同但排列方向不同,涉案“龍井茶 LONG JING TEA”字体为竖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龙井茶Longjing Tea®”为横排,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产生混淆,应判定为与注册商标近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涉案“龍井茶 LONG JING TEA”为在同一种商品茶叶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使用,误导公众。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已构成销售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山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销售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龍井茶 LONG JING TEA”茶叶2袋;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枣山市监罚〔2021〕252号)
3.山亭区家全福超市销售的茶叶,包装标注:“龙井茶 Longjing Tea”字样,标签标注:食用农产品,配料:茶鲜叶,产地:浙江丽水,地址:山东省滕州市御佳茶业店,采摘期:2021年4月1日,保质期:18个月。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该茶叶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龙井茶 Longjing Tea®”是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以证明具备“龙井茶Longjing Tea®”产品的原产地和特定品质。涉案“龙井茶 Longjing Tea”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龙井茶Longjing Tea®”字体构成,排列顺序相同,但字体和排列方向不同,涉案“龙井茶 Longjing Tea”字体为竖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龙井茶Longjing Tea®”为横排,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产生混淆,应判定为与注册商标近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涉案“龙井茶 Longjing Tea”为在同一种商品茶叶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使用,误导公众,已构成销售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山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龙井茶 Longjing Tea”茶叶4袋;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枣山市监罚〔2021〕253号)
4.山亭区凫城镇学芹商店销售的“哥俩好®”3000改性丙烯酸酯胶粘剂,包装标注:净含量10g×2,生产日期:2021.03.05,生产商:哥俩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包装已获国家外观专利授权,仿冒必究,专利ZL200930268183.5。经查询,该专利终止日期:2019.12.06。当事人销售专利权终止后继续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产品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山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以中幅度的行政处罚,具体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柒元整(¥27.00元);2.罚款人民币伍拾肆元整(¥54.00元)。以上罚没合计人民币捌拾壹元整(¥81.00元),上缴国库。(枣山市监罚〔2021〕254号)
5.山亭区怀洋百货购物超市销售的“502”瞬间接著剂,包装标注:生产日期:2021.08.11,生产商:瑞昌同声胶业有限公司,保质期:半年,企业执行标准:Q/RSJ001-2000,中国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号:ZL00348217.0,该专利终止日期:2003.01.22。当事人销售专利权终止后继续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产品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已构成涉嫌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山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以中幅度的行政处罚,具体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叁元整(¥13.00元);2.罚款人民币贰拾陆元整(¥26.00元)。以上罚没合计人民币叁拾玖元整(¥39.00元),上缴国库。(枣山市监罚〔2021〕255 号)
6.山亭区凫城镇宏源超市销售的“502”瞬间接著剂,包装标注:生产日期:2021.08.11,生产商:瑞昌同声胶业有限公司,保质期:半年,企业执行标准:Q/RSJ001-2000,中国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号:ZL00348217.0,该专利终止日期:2003.01.22。经初步审查,当事人销售专利权终止后继续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产品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已构成涉嫌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山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以中幅度的行政处罚,具体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陆元整(¥16.00元);2.罚款人民币叁拾贰元整(¥32.00元)。以上罚没合计人民币肆拾捌元整(¥48.00元),上缴国库。(枣山市监罚〔2021〕2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