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6/2021-00222
- 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监管
- 发布机构: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时间:2021年12月28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1年12月28日
- 标 题:【案件曝光】山亭区第五批知识产权执法案件公示
- 效力状态:有效
【案件曝光】山亭区第五批知识产权执法案件公示
1.枣庄市山亭区凫城乡陈老四百货超市销售的茶叶,包装标注:“龙井茶 Longjing Tea”字样,标签标注:食用农产品,配料:茶鲜叶,产地:浙江丽水,采摘期:2021年4月,保质期:18个月,地址:枣庄市市中区香港街。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该茶叶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龙井茶 Longjing Tea®”是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以证明具备“龙井茶Longjing Tea®”产品的原产地和特定品质。涉案“龙井茶 Longjing Tea”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龙井茶Longjing Tea®”字体构成和排列顺序相同,但字体和排列方向不同,涉案“龙井茶 Longjing Tea”字体为竖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龙井茶Longjing Tea®”为横排,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产生混淆,应判定为与注册商标近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涉案“龙井茶 Longjing Tea”为在同一种商品茶叶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使用,误导公众,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山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销售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龙井茶 Longjing Tea”茶叶1袋;2.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400.00元)。(枣山市监罚〔2021〕261号)
2.山亭区景河泉百姓酒销售部销售的“五常香米”,其产品外包装标示为:“生产商:五常金稻福米业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五常市龙凤山镇兴源村,配料:水稻(稻花香2号),执行标准:GB/T19266,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123018402403;保质期:12个月;质量等级:优质一等;产地:哈尔滨市五常;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PGi五常大米(绿色);净含量:2.5KG;生产日期为:2021年8月1日”。经查询该产品外包装标示的生产商五常金稻福米业有限公司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企业,根据《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因现场检查发现的上述食品生产日期为2021年8月1日,应在食品标签上标示新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而上述食品标签却标示原相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当事人经营的食品与其标签标示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不符,当事人经营的食品与其标签标示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山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经营的食品与其标签标示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不符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经营的“金道福地五常香米”1袋(净含量:2.5KG、生产日期为:2021年8月1日、生产商:五常市金稻福米业有限公司、保质期12个月);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陆拾捌元玖角叁分(¥168.93元);3、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仟壹佰陆拾捌元玖角叁分(¥2168.93元)。(枣山市监处罚〔2021〕262号)